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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是怎样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种类庞杂、数量繁多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每一种、每一个都是属于刑事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事处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哪些不属于刑事案件的情形也进行了明确,那么,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刑事案件只要存在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诉讼开始前已经发现的,不应立案受理。在侦查阶段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发现的,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撤回告诉的,用准许撤诉的裁定结案;对具有其他情形的案件,一律裁定终止审理。

众所周知“刑法规定定罪标准、提供量刑尺度;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犯罪与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所适用的程序,即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司法机关如何运用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等过程所遵循的程序。因此,考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何种情况下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办案机关只能以刑法为根据,而在什么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是程序性问题,应由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完全是在确定什么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立法的初衷也许不是规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样的表述极易使人产生误解,而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相违背,立法的明确性要求必须彻底改变这种含糊费解的内容表述。

综上所述,关于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问题,主要是列出了可以不必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但在具体解读中,却容易使人混淆,不追究刑事责任是一种定性和量刑的说法,但刑诉法主要是程序法,刑法才是定性和量刑的法律,在刑诉法中出现以上条款极易让人产生误解和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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