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这两个公司分别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则可判定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其中一个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工资由另一个公司发放的,企业有义务理清这种劳动关系,先终止再与工资发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法律责任不清的问题。如果未及时处理这种劳动关系,一旦发生诉讼,两家公司应同时成为诉讼主体。
2、如果员工由母公司派到子公司,劳动关系还在母公司,人员管理在子公司,这种情况视作“人员借调”,属于“外派”方式。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必须明确约定分别对该员工承担哪些义务:如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工伤责任主体、享受福利标准等。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分担法律责任。
1、方案一
由总(母)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驻至分(子)公司工作。
(1)必须法律文件
(2)解聘的便捷性
①从分(子)公司调回;
②由总(母)公司解聘;
(3)风险
②对分(子)公司的一把手,其无法擅自修改其与总(母)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风险较小。
2、方案二
由分(子)公司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要求分(子)公司,在与这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征求总(母)公司的意见。
(1)必须法律文件
(2)解聘的便捷性
①征得总(母)公司同意;
② 由分(子)公司解聘;
(3)风险
① 劳动争议诉讼中,由分(子)公司单方承担责任,分公司无力承担时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② 对分(子)公司的一把手,其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利擅自修改其与分(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风险较大。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集团公司的总公司派遣的员工其劳动关系属于分公司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分公司只有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也才能与被总公司派遣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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