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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冤假错案的新闻报道时有发生,在这些案件中,大部分都是由于执法机关非法收集证据,导致的误判。目前司法诉讼中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那么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是什么?律图小编结合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下文给大家做个简单介绍。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在我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包括信息)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它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这些非法证据的取得,主要发生在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过程中。逮捕并非取证行为,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的关系:
(1)在逮捕的同时会进行搜查,如果逮捕不合法,则搜查所得的证据要被排除;
(2)如果逮捕不合法,在逮捕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自愿的供述,这种供述也会因为是“毒树之果”而被排除;
(3)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有可能导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后果。
在我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该宪法性的原则规定可分为三项独立的规则:
(1)不得强迫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即回答法庭的询问,如果他自愿放弃这个权利,则可以作证,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问;
(2)在刑事、民事或立法听证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
(3)警察及其他政府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或以不合法的、超出权力的允许以获得自白或陈述;
非法取得供述的方式包括强迫和引诱等。任何用强迫、引诱、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威逼,答应给予免于或从轻处罚的允许等欺骗手法得到的供述,都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而必须在审判时加以排除。
言词证据还包括承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可能用作反对他自己的证据,分为陈述和行为。与供述不同的是,陈述可以是对犯罪事实的某个片段的认可。由于承认可能是以行为或下意识表示的,所以承认不像供述那样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可以不受“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限制,从而承认被排除的可能性比较小。
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该含义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的关键阶段包括: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某些辨认的程序;
(2)警察或检察官试图得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程序;
(3)第一次出庭;
(4)答辩程序;
(5)法庭审判前的听审程序;
(6)审判程序。
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没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放弃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则在这些程序中所获得的有关证据将被排除。
1、区分非法证据的类型以及相应的排除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实行强制排除。为确保供述自愿性,有必要增加规定:对于采用非法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有必要区分情形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刑事诉讼法对此已有具体规定);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言词证据(包括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实行强制排除,有人对此有不同意见,但立足目前司法实践,对此类“严重且实质性地”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标准。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当属非法言词证据,尤其是被告人供述。我国有关供述证据的排除规则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1)对疲劳审讯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将疲劳审讯界定为非法取证方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疲劳审讯的含义,有必要从单次讯问时长、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方面作出限定。
(2)对重复性供述的处理。有必要明确重复性供述的排除标准。如果初次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初次讯问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在此后各次讯问中已经消除,否则就将影响到重复性供述的可采性。
(3)对“毒树之果”是否排除。有必要采取更加务实的态度,即使排除也有必要参照刑事诉讼法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即实行裁量排除。
由此可见,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有效,但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是有一定限制的,其适用范围包括非法取得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和非法程序取得证据等方面。我国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建设,规范证据收集行为,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真实,维护司法公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汕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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