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一般我国的立法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都拥有对相关法律制度的解释权,但是单纯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说的话,解释权就不是属于我国的司法机构了。小编今天在这里可以给大家普及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务委员会才具备的资格,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都在于人大常委员会的。
一、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哪个机构?
宪法里明确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当然宪法解释权属于程序性权力,是被动的权利,必须由国务院等国家机关提案要求宪法解释,并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说谁违宪谁就违宪。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据此,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的首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其职位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国会议长。
二、宪法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2、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3、权力的制约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4、法治原则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智力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什么职权?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实际上,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我国政治舞台当中是占有很重要的一席之地的,当然,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职权也有着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去进行约束的。不过无论是对宪法的解释修改,甚至是监督,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这种资格是其他机构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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