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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有所作为

日前,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增强学校办学内生动力方面,《意见》提出:要强化校内激励作用,健全绩效工资激励,完善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法,向教育教学实绩突出的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新增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进一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中的占比。

为了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从2009年起,我国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当时的教育部文件规定:占绩效工资总量70%的基础性部分按月发放,30%的奖励性部分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结合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重点向一线教师倾斜。

奖励性绩效工资,有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激励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但是,就各地的实践来看,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存在不同程度地“吃大锅饭”现象,其激励和导向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一是教师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认识有偏差。多数教师认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属于工资性质,是教师“法定”工资的一部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应该硬性切出来,用教师应得的钱奖励教师。

二是教师收入不高。实施绩效工资的最初几年,教师工资水平相对偏低,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教师工资总额中占有较大比重,教师都想“多分一杯羹”,生怕自己的利益受损。

三是教师怕失“面子”。很多教师“面子”意识强烈,又深受“不患寡而患不均”思想文化的影响,奖励性绩效工资差距太大,部分教师会感觉有失尊严,心理上难以接受。

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公示分配结果时,校长都要多方权衡,耐心地解释说明、引导劝解,陪着笑脸反复做思想工作。有些教师工作量和工作实绩明显偏低,但却要求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能比别人少;一些工勤人员也要求拿平均数。学校若不同意,他们就闹腾,结伙到教育局和地方政府上访。教育局怕麻烦,为求稳定,以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自主发放为由,责成学校尽快安抚、处理。校长被搞得精疲力竭不说,有时还落得个“里外不是人”的下场。为了求“稳定”,校长最后只好采用平均主义的发放办法。

由此看来,要落实奖励性绩效工资“向教育教学实绩突出的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的政策,仅靠基层学校的力量恐怕难以实现,还需要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较为具体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指导性文件,明确一线教师、班主任、管理干部、教辅和工勤人员等人员的相应发放标准,让学校“有法可依”,避免学校各自为战,发放标准不一;对于学校上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把好关;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做好奖励性绩效工资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教职工领悟、理解其意义、性质、发放办法和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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