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张先生家住二七区中苑名都小区,多年来,该小区幼升小划片,张先生家一直被划入距家1300米远的二七区实验小学,却不能划入距该小区600米远的二七区外国语小学。张先生认为,二七区教育局并未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给小区划分学区,将二七区教育局起诉至法院。8月21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并未当庭宣判。(8月21日 大河报)
在此之前,已有多地家长以“就近入学”与“最近入学”不合理为由起诉当地教育局,家长们的理由趋于一致:一是《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同时,国家标准《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也要求,城镇完全小学的服务半径宜为500米,城镇初级中学的服务半径宜为1000米;学校布点要均匀,做到小学生上学时间控制在步行10分钟左右,中学生上学控制在步行15分钟至20分钟左右。二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但是,《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施行,由于时代局限,“就近入学”缺乏明确界定。《中小学设计规范》于2012年1月1日施行,按照此规范新建的学校,至少要几年时间才能完工,更不要说很多学校在2012年1月1日前就存在。此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地的施行情况略有不同,例如,按照郑州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入学政策未被列入该目录,无需按照该条例执行。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采取何种行政程序来听取意见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教育局只要履行了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就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家长的理由尚不充分。
发展中的问题,要用发展的观念来理解。一个行政区域内,只要有一所质量相对较高的名校,家长必然都挤破头买这个学区的房子,但是,每年入学名额有限,当学区房户籍适龄学生多于学校容量名额时,必然有学生不能就近进入学校。所以,各地出台政策解释,就近入学的“就近”指的是相对就近,不是指绝对地理位置的远近。现实条件下,任何一种招生政策都不可能令所有人满意,包括“小升初”正在全面推广的“电子学籍”管理方式。
发展中的问题,还要在发展中去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划分学校施教区要把握四个原则:一是保障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二是应根据当地行政区划;三是应结合学校布局;四是应考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这四个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划分学校施教区应充分考虑以上原则,以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这个前提下,各地一是要均衡教育资源,把优质学校的校长和师资力量,向相对薄弱的学校调配,做到各学校教育资源大致均衡。二是要考虑到学生的上下学时间与交通安全的现实性,保障入学学校与家庭距离越短越好,这就需要教育部门和房产登记部门资源共享,把学区容量作为房产登记的条件。确保学区房入学的学生和最近学校容量的供需平衡,由此避免家长盲目购买学区房。
家长状告教育局,与其说是讨个说法,不如说是一种诉求表达,意在倒逼政府部门优化均衡教育资源,保证教育公平的具体化、真实化,实行更加精准的公平入学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