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一直以来都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有专家认为,从相关法律概念来看,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体罚”“变相体罚”等法律概念与“惩戒”均具有较强模糊性,极易导致将教师的合理惩戒视为体罚,将惩戒不当认定为体罚。(澎湃新闻援8月11日)
在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后,教师惩戒权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教育界和家长们的特别关心。此前2019年7月8日,中央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也曾指出,相关部门将针对教师惩戒权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广东等地随之出台了有关《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由于在实施教育惩戒权时,“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度”难于把握,也未作出具体规定,部分教师仍然“不敢管”“不愿管”。由此可以看出,教师要行使教育惩戒权并非易事,不仅有许多细节需要明确、规范,还需要有坚定的法律保障和强力的措施为依据。
要让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缓解“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解除教师“敢管”“愿管”的后顾之忧,相关部门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工作。有专家指出,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公权,属于强权。公权或强权,就需要由国家层面进行设计、制订有关规则,方具权力性。教育部是教育系统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要依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做好顶层设计工作,对教育惩戒权界限作出明确规定,把“体罚”“变相体罚”等法律概念与“惩戒”的教育手段进行明确、区分,避免将教师的合理惩戒视为体罚,将惩戒不当认定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只有有了明确的教育惩戒权界限,教师才能理直气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才有决心和能力“敢管”“愿管”“熊孩子”。
二是各省(市)要制订细则。各省(市)地方社会文化氛围有差异,教师和家长教育理念也会产生不同认识。为了达到教育惩戒权的教育学生、促进学生发展目标,就要在同一区域内制订教育惩戒权界限细则,明确规定教育惩戒范围、行为、程度等要求,指导学校规范行使好教育惩戒权,避免教师过左过右或过度行使教育惩戒权。
三是广泛宣传,达成共识。各级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教育惩戒的目的意义,让教师、学生和家长知晓教育惩戒的范围、行为、程度、要求等内容,取得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广泛认可,达成共识。学校要尽可能做详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把制订教育惩戒权的目的意义讲清楚,得到学生、家长及社会的认可与支持,一定程度可避免产生“校闹”和污名化教师等行为,为学校及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奠定基础,铺平工作道路。
教育惩戒有其特殊的功能和价值,是教育行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教育惩戒必须有,做好顶层设计、明确教育惩戒权界限和适度执行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