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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视导员须处理好“四对关系”

为深入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建立完善学校内部自评整改机制,青岛市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建立了学校视导员制度,至今已实现每校至少配备一名视导员开展校内督导工作。

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以法律的形式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同时也对教育督导提出了新要求。青岛在中小学校配备视导员,是促进素质教育、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建立完善学校内部自评整改机制的创新举措。

采用各种方式对本校日常教学、校园安全、考风考纪等教育工作进行督查,中小学视导员要做好本校的视导工作,必须处理好视导员与教师的关系、视导员与校务会的关系、视导方法与教学常规检查的关系、视导结果与校内绩效考核的关系。

中小学视导员首先要明确视导员的身份。在笔者看来,中小学视导员一般应由学校的教师兼任,如若全职,会增加学校领导职数和管理人员,会造成政出多门,产生诸多矛盾。既然是教师兼职,就要处理好身份关系。视导员既要承担好教师的责任,又要承担好视导员的责任。视导员既要平等对待与其他同事的关系,又应承担对教师教育教学的督导责任。

视导员是教育督导机构在学校的延伸,其督导的对象是学校和教师,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校务会,也不能完全听命于校务会,应该在服务教育教学、学校的基础上,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视导员不能越过校长、校务会指挥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但与校长、校务会、教师也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视导员应是校长的合作伙伴,是全校教师的榜样。这样的关系,有利于开展工作,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学氛围。

视导员进行校内视导,不能随心所欲,不能扰乱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视导员要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常规检查同步,这样既可以有效视导,又不至于增加教师负担,还能促进教育教学常规工作。同时,视导员的教育教学常规工作也要经得起教师的检验,否则就没有示范意义,视导就会变成走过场。

视导的目的在于促进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视导结果应该向学校反馈,更应该成为指导教师成长的素材。但是,视导结果不应该直接纳入学校的绩效考核,因为视导的目的是指导教师成长,而绩效考核是对教师成绩的认定。视导结果可以通过教育教学常规检查反映出来,从而突出视导的权威。

作为完善学校内部自评整改机制的创新举措,视导员的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摸索的过程中,视导员必须处理好上述四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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