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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教师兼职行为,学校管理不能缺位

近日,四川通江一名教师在节假日期间兼职送外卖一事引发网友热议。理解包容者有之,建议“开除”“处分”者有之,尊重权力者有之,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者有之。受到关注后,李老师已经辞去外卖员这一兼职,但关于中小学教师能否校外兼职的讨论仍在继续。

在笔者看来,对于教师兼职一事,学校作为教师的管理主体,必须有自己的认识、立场。规范教师兼职行为,学校的管理不能缺席。

首先,要建立并实行教师兼职申报、审批制度。中小学教师兼职人数多、种类多,难免会对正常教学形成掣肘,对教师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有的还可能危及教师身心健康,产生法律纠纷。教师兼职,学校有知情权、管理权。建立并实行教师兼职申报、审批制度,是学校行使教师管理权的现实需要,也是有效保护教师合法劳动的必然选项。

其次,要建立并实行教师兼职负面清单制度。“法有禁止不可为”,负面清单教师兼职行为的“禁足令”。学校应在教育人事部门指导下,建立中小学教师兼职负面清单,划定教师兼职“禁区”,严禁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等破坏教育生态以及影响师表形象的兼职行为。对于“禁区”附近的兼职行为,可建立“不建议兼职目录”,为可能出现的“擦边球”行为提个醒。

最后,要引导、规范与教育有关的兼职行为。通过教育写作赚取稿费,参与区域教师培训活动取得一定报酬……对于此类通过教育劳动获取报酬的兼职行为,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管理。过度兼职,本兼不分,学校要及时干预甚至叫停。同时,要引导教有余力的教师先做好校本培训、青蓝工程等校内“兼职”,再做区域内的教育“兼职”,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另外,教师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学生,其行为会对学生产生一定的影响。教师群体虽然不富裕,但兼职也并非“刚需”。站在“一切为了孩子”的高度,对与教育无地缘关系的兼职行为,学校不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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