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教育督导二十八条”),旨在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
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教育督导制度列为国家教育基本制度,相应地,教育督导在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和科学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历史性作用。“教育督导二十八条”坚持问题导向,认为教育督导领域“仍存在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还不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这在问题诊断上是精准的。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有些地方教育督导地位尚欠明确,职能尚欠明晰,教育督导常常陷入“缺位”“越位”“失位”的尴尬境地;一些地方的教育督导,因教育督导保障机制不够健全而出现“小马拉大车”现象,进而出现“作为不力”的无奈局面;一些地方的教育督导呈现出“无威”状态,教育督导机构反馈的问题,整改、落实缺乏相应的体制机制保障。
聚焦体制机制,提出教育督导改革思路,是确保教育督导有位有为有威的关键。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包括教育督导管理体制、督导组织及督学体系等方面的改革,还兼顾教育督导体制与教育行政管理及监管体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等之间的调适问题。从工作领域看,教育督导机制包括督政、督学和教育评估监测三大机制,从教育督导管理环节及内在运行机理看,包括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反馈机制,还涵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及问责机制、激励保障机制等。“教育督导二十八条”从体制机制相互适应、相互配合的角度提出改革意见,力促体制与机制的耦合,为推动教育督导进一步实现有位有为有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有位”角度看,“教育督导二十八条”强调要确保教育督导机构能独立行使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强调教育督导法定地位与机构层级的协调,强调所赋职能与队伍编成及专业水平(即专业地位)的统一,并提出赋予教育督导机构行政优益权的有关思路。从“有为”角度看,教育督导是否有为体现在其有没有聚焦于教育问题发现、诊断、督促解决之“链”上,“教育督导二十八条”强调要遵循教育督导规律,依法开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强调教育督导全面覆盖、运转高效。从“有威”角度看,强调教育督导要结果权威、问责有力,在问责机制方面,梳理出教育督导报告、反馈、督促整改、复查、约谈、通报制度和与之相关的激励、问责制度,并明确提出这一系列制度的建设指导意见。
教育督导的这三个“有”是相辅相成的,其中,“有位”是依据和基础,“有为”是根本和重心,“有威”是保障和关键,有助于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的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