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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录而不读”应从制度上求解

9月29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的一则公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这则公示称,有部分研究生新生因出国、工作等个人原因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另有少数新生逾期未报到,共计69人,湖南大学研究生院拟取消这69名2019级研究生的入学资格。(10月9日法制日报)

高校招生出现“录而不读”的现象,早已不是新闻。但类似湖南大学这样的国内名校,一年出现69名研究生“爽约”,确实不容小觑。“录而不读”已经成为高校招生必须面对的一个新课题。

杜绝“录而不读”,首先应深入分析原因。“爽约”的原因各不相同,有些是考生觉得报非所愿,临时起意,或者选读了更好的学校;有些是因为出国留学、考上公务员,不得不放弃就读机会。正因为原因各异,更应该分类施策,不可一刀切地实行诚信惩戒。考生因为某些自己无能为力的客观原因“爽约”,如果也施以诚信惩戒,显然有失公允。杜绝“录而不读”,惩罚的重点应是随意爽约的考生,他们才是违背考试诚信的主体。

录而不读”破坏了高校正常的招生秩序,也造成了教学资源的严重浪费,导致招生名额不满,甚至出现研究生导师无学生可带的尴尬局面。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录而不读”解读为“读不读是我的权利”。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高校新生的“录而不读”行为还没有相应的制约条款,杜绝“录而不读”似乎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境地。这也是一些高校不得不自作主张出台诚信惩戒办法加以规制的一个原因。

其实,杜绝“录而不读”不必等待法律发话,可以从完善招生制度着手。出现“录而不读”,高校也有一定责任。我国高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都实行集中录取,严重限制了考生的选择权,也造就了高校“你的录取我做主”的强势地位。在此情况下,高校录取学生一般依据“服从调剂”来取代考生意向,很少与录取对象进行信息对接。实际上,报考和选读哪所高校也是考生的正当权利,高校应当在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的这一权利。信息时代,信息互通早已不是难题。高校在做出录取决定前,可以与考生进行沟通,获取考生的确切意愿和动向,这样就可以避免录取成为一厢情愿的“被录取”,还可以为补录争取时间。

同时,还应当避免高校招生与公务员招考产生时间上的冲突。如果两种考试能够错开进行,拉大二者之间的间距,延长录取周期,就可以顺利将两难选择化为“单项选择”,从而避免部分考生的爽约行为。

当然,对于主观原因导致的“录而不读”行为,也应对考生实施惩罚。但是,在实施诚信惩戒前,高校一定要行使告知义务,更应充分尊重考生的就读选择权。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考生在随意报考、任性“爽约”面前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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