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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惩戒标准须划清惩戒与体罚的界限

罚站罚跑到底算不算体罚?以往,由于缺乏根据,罚站罚跑常常被家长、学生认为是体罚。24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拟允许教师实行“罚站罚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9月25日澎湃新闻)

赋予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已经不存在争议。但有争议的是,何为惩戒,何为体罚或变相体罚。

标准不一,界限模糊,增加了实施惩戒的风险,提高了行使惩戒权的执行成本。去年,上海的一名家长举报教师体罚孩子,经过上级部门和校方的反复调查,仔细查看监控录像后发现,所谓“体罚”只不过是一些日常教育中的严厉批评。剖析这起“乌龙事件”,可以看出,对于惩戒、体罚的界定,家校双方存在分歧。

因此,制定惩戒的标准,划清惩戒与体罚的界限,是当务之急。否则,即使拥有惩戒权,教师也不敢贸然行使,以免惹火烧身,利益受损。放弃惩戒权,可以规避风险,教师可以明哲保身。但对教育来说,却留下了一系列的后遗症,不利于学生的成长,也不利于教育的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这一问题,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具体来看,在制定实施细则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行文表述准确。措词不准,表述不清,容易产生歧义。措词准确,表述清楚,才便于教师准确把握。因此,对惩戒和体罚等界限的界定,要避免出现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的表述,力求表述的准确性。广东界定为惩戒的是慢跑,并非罚跑。一个“慢”字,清楚明了,使人一看便知,慢跑才是惩戒,其他的跑则是体罚。

其二,惩戒方式具有可操作性。过于笼统的条文,或比较抽象的说法,缺乏操作性,影响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就要突出细的特点,力求具体化、明细化、精细化,便于把握和操作。在何种情况下,学生将受到惩戒教育;以何种方式,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对此,广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提高了操作性。

其三,实施细则具有可行性。实施惩戒的前提,是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制定实施细则时,要广泛听取不同的声音,收集不同的意见,反复研讨,权衡利弊,提高实施细则的可行性。去年,江苏常州市一所小学召开听证会,邀请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以及由律师、法官、心理咨询师组成的专家代表出席,共同商讨校园惩戒制度究竟应该如何实施。听证会得出结论,惩戒措施包括批评、加倍劳动、取消部分特权、没收违规行为物品、静坐思过、诵读或强制抄写相关经典篇目、暂时与集体隔离、请家长到校陪读等。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多方的意见,经过综合考虑,权衡利弊,最终拟定的惩戒措施,具有说服力,容易被学生、家长、社会认可和接受,可以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惩戒,有点“苦口”,能否成为学生教育与管理的良药,关键在于“何为惩戒”的界定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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