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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应回归周转本意

教师周转房是由政府主导建设,按规定提供给在职教师临时居住的过渡性住房,也叫教师临时周转宿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指出:“加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让乡村教师住有所居。”可以说,建设并使用好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是改善农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扎根农村教育、稳定农村教师队伍、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事关农村教师的切实利益和农村教育的稳定发展。

但由于多种因素影响,一些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管理使用比较混乱,使用效能低,教师周转房周转性和公益性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刚需”教师的积极性。

一方面,由于教师周转房建设途径不一,导致周转困难。调查显示,教师周转房中,有政府、村居、学校建的,也有教师集资或是公民共建的,甚至还有市场开发的。由于建设途径多样,所有权混乱,导致周转不灵,对教师周转房有“刚需”的新入职教师反而住不进来。

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周转房入住和退出制度,教师周转房使用上问题更多。如有的教师退休不退房,周转房成了养老房;有的教师并无教师周转房“刚需”,取得教师周转房,转借他人居住;有的教师把教师周转房挪作他用,甚至开起了小卖部、补习班;有的教师长期不住也不退,教师周转房长期空置;还有的单身教师摊小住大,享受着双职工才享有的周转房待遇。

该退的不退,想住的住不上,不该住的还住着,教师周转房周转失灵,存在严重的“鸠占鹊巢”、保障乏力问题,有关部门及学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让广大教师居者有其屋,安居乐教。

首先,明确政府对教师周转房的建设主体责任和所有权。理论上说,不管谁建,建在学校用地上的教师住房都具有教师周转房的本质属性。有关部门要在充分摸清教师周转房建设途径底数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赎回非政府建设教师周转房的所有权,交给学校使用。

其次,严格实行使用管理制度。建议地方人大制定教师周转房管理条例,明确教师周转房的公建公有性质,明确学校的管理使用权,制定和完善教师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严禁教师个人出售、转卖、转让、赠与、继承教师周转房或周转房使用权,严禁利用教师周转房办补习班、开小卖部等商业牟利行为。对教师周转房的入住和退出作出强制性规定,退休、调动、离岗等已不满足教师周转房入住条件的人员应及时退出教师周转房,切实保证有“刚性”需求的教师能够住进来。学校依法依规执行有关条例政策,保证用好教师周转房

再次,加强对教师周转房的物业管理。建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支出增加教师周转房物业管理费项目,也可采用学校适当托底、教师个人自筹办法筹集相关费用。筹集的费用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及涉及其它社会服务的项目,如水电暖网等所产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学校还要把教师周转房修缮列入学校建设项目清单,保证及时修缮,确保安全使用。

最后,统筹一定区域内教师周转房的配置管理。在建设上,可以新建,也可以利用闲置校舍,以中心学校为单位,集中建设或改造1-2个教师周转房“小区”;在使用上,可统筹安排教师入住相近的教师周转房“小区”,最大限度均衡配置区域内教师周转房,保证“居者有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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