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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行使管教权需要遵循基本的原则

“熊孩子”在校闹事、不学习,该如何管教?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因并未对“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该草案被一些人质疑“教师自由裁量权过大,会为体罚开口子”。

赋予教师管教权的呼声由来已久。就目前而言,由于有些老师对 “熊孩子”无计可施,出现放任自流的现象,处于失管状态下的学生很容易误入歧途。《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赋予教师管教权,让教师拿上戒尺,会补齐学校教育的短板,至少让老师有了管教“熊孩子”的底气和勇气,但管教是否管用,能否让学校教育更有力,能否让“熊孩子”“回头是岸”,取决于广大教师能否正确对待管教权和能否恰当行使管教权

所谓管教权,就是老师根据相关规定对违规和违纪的学生实施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方式,本身没有优劣之分,对学生实施惩戒也没有对错之区分。对学生实施惩戒,学生能够引以为戒,惩戒便为上策;学生不能引以为戒,甚至因被惩戒而产生逆反心理,破罐子破摔,惩戒便是下策。

教育具有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专业性,以文化人、以范示人、以理服人等,是广大教师育人的基本遵循。因此,老师在行使管教权的时候,要坚持和遵循基本的原则,灵活变通,克服机械主义和教条主义。

首先,行使管教权,要坚持因人而异的原则。因材施教是教育的基本原则,行使管教权也应如此。学生存在个性差异,心理承受能力也各不相同:有的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较强,能够正确对待惩戒,并从中吸收成长的营养;有的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对惩戒难以接受。因此,老师行使管教权时,要因人而异。对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学生,尽量少用或不用惩戒,避免其因不能承受惩戒带来的心理压力,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甚至出现离家出走等过激的行为。

其次,行使管教权,要坚持因事而异的原则。对于“熊孩子”来说,不学习、闹事可能是家常便饭。如果凡事都实施惩戒,他们可能会对惩戒产生免疫力,致使惩戒失去作用。因此,教师在行使管教权时,要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危害性决定是否采用惩戒措施。

再次,行使管教权,要坚持因果而异的原则。同一个学生出现同样的违规违纪行为,是否采用惩戒措施,要根据结果的严重性区别对待。对后果比较严重的行为,可以实施惩戒;对后果比较轻微的行为,则可以采用其他的教育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惩戒不管用,要果断地寻找更为合适的教育方式,以免影响最佳的教育时机。对学生实施惩戒后,跟踪监管要到位,防止产生过敏反应,观察被惩戒学生的情绪变化,对行为异常的学生要适时安抚、稳定情绪,防止发生意外。

惩戒只是一种教育方式,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不是“万金油”,不可能包治百病,更不可能药到病除,还可能存在副作用。广大教师对惩戒不要过度依赖、过度使用,慎用、少用才会使惩戒的作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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