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有网友在郓城贴吧爆料,小学生奖状上印有眼科广告。奖状上的广告主“梁堤头眼科”告诉记者,奖状不是他们发给学校的。郓城县教育局基教科工作人员回应称,因奖状数量不够,老师找到12个“广告奖状”补发给学生。目前,郓城县教育局已就此事展开调查。(1月24日新京报)
期末放假之际,广告“进校园”事件频发:四川南充市某小学,发给学生的《学生综合素质报告书》印有某儿童服装店的商业广告,现又曝出山东郓城县某小学的广告奖状。与南充报告书上服装广告的“有意为之”不同,郓城的广告奖状是“随意为之”,“因奖状数量不够,老师找到12个‘广告奖状’补发给学生”。学校给学生发奖状,为什么会数量不够,学校的奖状上怎么会印有广告,带广告的奖状又如何被老师随意找到,我们都不得而知。但是,不管是南充的“有意而为”,还是郓城的“随意而找”,都折射出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法律意识的淡薄和职业操守的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服装和眼科显然不是公益广告,印在《学生素质教育报告书》和奖状上,既违法违规,也有违育人之本。
退一步讲,就算广告法不是学校管理者和教师 “应知应会”的内容,教育部2018年5月颁发的《关于2018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小学教材中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教学辅助资料的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
再退一步讲,教育部的这个通知也没有学习,2018年10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或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行为,学校总得进行自查吧。
作为学校管理者,国家的广告法不学习,教育部的通知不执行,对被严肃处理的广告事件不以为然,“风声”过后,为了利益,依然我行我素。这样的管理者,实在是该下课了。
再说教师“随意”给学生补发带广告的奖状事件。就算学校和教师谋事不周,奖状真的不够了,可以想办法嘛,小学生奖状毕竟不是稀缺品。奖状也不是“看看”就完事,学生还要带回家往墙上贴呀。奖状上印着广告,岂不像一个大白馒头上趴着一只大苍蝇吗?如此“不雅”的奖状,教师怎么能发给学生呢?据悉,眼科广告的商家名称、电话与地址都是真实的。在事实面前,学校、教师的任何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商家广告绝不会自己偷偷溜进学校,自己印到奖状上,其背后的利益关系昭然若揭。
现代社会,合法广告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无可非议。但学校是育人的场所,国家之所以将其设为广告禁区,是因为中小学生年龄尚小,心智尚不成熟,对美丑、是非的识辨能力有待提高,因而,学校教育中绝不可以掺杂任何的商业行为,以免影响学生正确的审美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
为此,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要切实提高认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拒绝一切不法广告,让一切商业行为远离学校,为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