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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该给教师的人身安全加把“锁”了

日前,安徽省阜阳市阜南一位女老师,只因担任过学生冷某的班主任,对其管教过,这位未成年学生怀恨在心,竟然在教学楼上背后袭击老师,先是棍子打倒,继而揪住头发在地上撞击。受伤的赵老师,现在伤情十分严重,已经无法进食,花费了二万余元,还未见明显好转。有网友称,“打老师者,不过是个学生嘛,教育教育算了,下不为例”。

学生殴打老师,这早已不是个案,据据《法制晚报》的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至少有13起教师被学生袭击事件曝光。其中,2起涉及到小学生,6起为中学生,另外还有3起的施暴者是学生家长。而网络搜索会发现,近年来,学生殴打、袭击教师的恶性事件呈“多发、频发”的上升趋势。

每一次学生殴打教师事件曝光后,都会引燃舆论媒体与公众热议,众说纷纭中,虽然不乏同情、理解教师,极力为被打教师辩护,发出捍卫教师人身权利的声音,但舆论中同样存在以下论调:

一是置被打教师身心受害的事实于不顾,不去谴责、追究肇事学生的无良与不法行为,反而先是抛出“学生打老师,那老师一定有错”的推论假设,进而深入追究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种种“错误”,来为殴打教师的学生行为辩护。

二是抛出“学生是未成年人,即便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也应该被宽容与保护”,更有一些自诩懂点教育的“半吊子”甚至公然发出“学生有什么好批评的”论调——把殴打教师的学生应该承担道德与法律责任一股脑推卸干净,把教师被打的责任全部推给受害教师,而依据就是“学生是成年人”。

需要指出的是,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在其成长过程中,的确需要得到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以及司法保护。为此,不光我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此有明确要求,而且还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的未成人保护法律。同时,各种教育法规、教育政策也特别强调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然而,保护不是纵容,过度保护催生一些无法无天,“无知无畏”的“熊孩子”,他们中间,殴打教师时,有些已经到了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零界点”,并非“一无所知”的懵懂儿童,他们中间有些不仅无视校纪校规,而且对法律法规“满不在乎”——我是未成年人,法律会保护我。对规矩法律缺乏敬畏之心的未成年学生,又哪里会把教师的权威放在眼里。与老师打别、对着干,公开对立、对抗,把老师正当、正常的教育管理视为“与自己过不去”的责难,把教师的“苦口婆心”的“当众批评”看成是“有辱自己人格”的惩罚,从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这是当下多数学生殴打教师的“罪魁祸首”。

而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能很容易理解教师群体为什么会对学生殴打教师,尤其遭遇教过学生“报复”后的痛苦与绝望,而更让众多教师无法接受的是事件发生后,受害教师身心遭遇重创,涉事学生家长也就顶多赔礼道歉,赔偿点医药费,肇事学生却被简单草率的“批评教育”了事。

面对日益上升的学生殴打教师的恶性事件,面对教师的人身安全日益遭受来自学生的侵害时,我们不仅要问,教师还怎么能偶做到“静下来心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因此,是时候该给教师的人身安全加把“锁”了。

作为立法机关,应该充分考虑修订《教师法》,增加“保障教师人身安全”,以及“侵害教师人身安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同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尊重教师,禁止殴打教师”,以及违法规定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还必须移送少年管教所进行强制教育等。   

作为学校,应对学生殴打教师,侵害教师人身安全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除慰问疏导教师外,还必须理直气壮地为教师“撑腰”——及时报案,咨询法律顾问,积极协调,争取公平合理解决,既让受害教师得以宽慰,又必须让肇事学生及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责任承担外,作为教育主体,学校还应及时启动校纪校规的教育处理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对肇事学生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且载入学生档案,以最大限度地教育震慑学生,让学生产生对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敬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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