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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督查怎能无法可依

看到一则地方教育纪委关于“明察暗访”后对一些学校和教师进行奖惩的情况通报,其中有这样两件事:一是某乡镇学校的教师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用午休时间在教室里组织学生学习,他们将午休时间分为三段,每班由三个老师轮流辅导,特给予这所学校午休时间上课的老师通报表扬;二是某乡镇学校有老师在月考中监考不认真,给予不认真的监考教师和对考试“组织不力”的学校教导主任通报批评。

纪委督查下属部门的工作,就是督查其是否能依法依规依纪正确履职,并且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和问责。而上面这两件事,应该说都是有违规违纪的问题的。

先说第一件。学校的午休时间,应该是师生的休息时间和自由活动时间。同时,关于中小学生的在校学习时间,教育部早有明文规定。2017年教育部又颁布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第25条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校作息时间,确保学生课间和必要的课后自由活动时间”。因此,午休时间在教室里组织学生学习,这首先是侵犯了学生的休息权和自由活动权,其次毫无疑问是违反了教育部关于学生学习时间的规定和《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该纪委的通报说,这所学校的教师在午休时间组织学生学习是“学生自愿”的,这一点人们都心知肚明,哪个学生敢“不自愿”呢?其实这件事一定还有它的另一面,即午休时间给学生上课的教师是否也是“被自愿”的呢?如果是,那就是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休息权并违反了教育部的规定。而如果学校也是身不由己,那问题可能就更复杂了。

但现在地方纪委督查发现了这件事,却不是去追究教师或学校违反教育部的规定、侵犯学生和教师的休息权的违规违纪问题,而是对午休时间给学生上课的教师予以通报表扬,这依的是什么法什么规什么纪呢?给“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以怎样的导向呢?

再说第二件。几年前,教育部就连续发布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决定,文件中明确规定要规范学校考试、减少考试次数,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增加考试次数。查阅教育部的文件,明文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考试只有每学期两次的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文件里是找不到“月考”这个名词的。《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第58条也规定“控制考试次数”。显然,中小学校组织月考是违反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的。

现在纪委督查到了义务教育学校在组织月考,但他们发现的却不是学校违规组织考试的办学行为问题,而是“教师监考不认真”,并通报批评学校教导处对考试“组织不力”。作为有执法权力的纪检部门,通报批评学校对违规教学行为组织不力,这是给一方教育以怎样的导向呢?纪委对学校和教师的处罚,依据的又是什么法什么规什么纪呢?

地方和部门的纪律检查机构,对地方教育的监督检查是非常重要的。但纪检部门执纪必须要能做到依法依规依纪,如果做不到有法可依,而是凭自己的喜好或主观理解随意“制造问题”并进行奖惩,那就反而会成为一些部门乱作为的保护伞。

还有一个问题,像在学校考试中教师怎样监考这样的事,应该属于学校专业工作的范畴。教育有其自身的规律,如果行政权力对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等专业工作进行超越专业界限的干预,就势必会违反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从而给教育造成严重的伤害。但这样的事却常常会在一些地方发生。如有的乡镇领导走进学校,看到有学生互阅作文、看到自习课上没老师或有老师却没讲课就处罚相关的老师,这样干预的结果,恐怕教育就只能越来越不是真正的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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