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曝云南大理祥云县祥华中学一学生因午休时上厕所,被学校给予警告处分,引发争议。11月20日下午,祥华中学在官方微信公号上发表情况说明称:该生因午休期间上厕所时影响周边同学休息,学校年级部给予警告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按常理论,一所学校要想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必须制订和实施严格的规章制度,个别学生违犯了制度,理受到相应的处罚。学生只有在制度的约束下,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保护全体学生的利益,并逐步培养起学生的规则意识。这所中学制定了关于学校午休的制度,该生因违犯这一规定受处分,本不应当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为什么这样一件平常的事情却引发如此大的争议?
我认为,问题不是出在学校该不该处分这名学生身上,是学校制订的这项制度本身就有问题。正确的制度,无论怎么执行都不过分,而如果是错误的制度,强制执行就会招来众人的非议。那么,如何保证学校制订的管理制度是正确的呢?具体说来,就是要做到六个字——合情、合理、合法。
首先是合情,即学校在制定管理制度时,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综合考虑的学生的各种需求,区别对待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从网上对这件事情的反应看,反对的声音大多集中在“上厕所是人的生理需求,不能因为这种理由处分学生”,认为这样的管理制度是非“人性化”的,应当摈弃。
报道称,祥华中学高中部学生作息时间为“中午12:10下课、13:00午休、14:30下午课”。学校大概认为,从中午下课到午休这段时间,学生应当有充足的时间上厕所,午休开始后,如果再出现上厕所现象,就是违纪。应当说,这一规定对大多数同学而言不难做到,但如果个别同学中午水喝多了或者“拉肚子”,难道让他们在宿舍里悄无声息地解决?岂不更影响其他同学休息?可见,这项制度不符合学生实际。
其次是合理,即制度的制定要符合常理,不能是是而非,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和别人的推敲。报道称,午休时间段内,校方要求学生在午休期间不得出现影响其他学生休息的行为,上厕所要轻轻走动,不能大声喧哗。并要求宿舍楼管理老师在听到影响学生休息的声响时要及时制止,对不服从制止的学生予以记录并上报年级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这名学生受处分的原因是“上厕所时影响周边同学休息”,我们不禁要问:该生是如何影响周边同学休息的?是故意大喊大叫,制造响声,将周围的同学吵醒?还是轻声走动,不小心弄出了一点声音?如果是前一种情况,该生受到相应的处罚也并不冤屈;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只要是人,活动时就会发出声音,因为这点小声音受处分,合理吗?
再次是合法,即学校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要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符合教育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具体说来,制定有关中学生日常行为的制度,要以《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可以结合各地、各校实际将其细化,但不能超越这一底线,不能想当然,随意抬高要求。因学生“上厕所”而受到“警告”处分,我想不论在哪条教育法律和部门规章中,都不会找到如此严厉的处罚条款。
合情、合理、合法既是学校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应当坚持的原则,也是学校在执行制度时应当把握的“度”。学校不是工厂,也不是执法部门,其管理对象——学生,是一个个正在成长和发展中的活生生的人,任何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施行都不应该是冷冰冰的教条,都要考虑到促进人发展这一终极目标,都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体需求,既要适度又要有温度,最终达到激励学生自我教育、自完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