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上泸镇竺圳村52岁的黄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为女儿阿萍上学的事成了被告。从去年9月开始,阿萍因厌学辍学在家,上泸镇镇村干部和该镇中学教师多次到家中劝导黄某让女儿返校接受义务教育,并向其送达了《上饶县上泸镇辍学学生限期返校通知书》。因为无视“通知书”,黄某成了被告,原告为当地镇政府。(4月24日中国教育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适龄少年应依法在校接受义务教育。可是由于各种原因,总有学生辍学。将那些经过多次敦促、批评、教育后始终拒绝履行把被监护人送达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告上法庭,既是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
“官告民”可以形成震慑效应。一是对被告具有震慑作用。不少被告法律意识淡薄,视法律为儿戏,认为孩子辍学只是家事,当他们由此吃官司后,才意识到不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二是对其他家长具有震慑作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早已颁布,但仍有家长知之甚少。因而,一起“官告民”的案例至少可以在当地产生蝴蝶效应,使更多的家长认识到不让孩子上学是违法的。三是对辍学学生具有震慑作用。有的辍学学生只是觉得读书无用,并没想到不读书是违法的。因而,根本不把政府派人上门劝其返校读书当回事。而当他们的监护人因自己辍学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时,才意识不读书是违法的,表示愿意重新回到学校,好好读书。
的确,学生辍学,“官告民”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但“官告民”也会遇到现实尴尬,即使赢了官司,也会遇到执行难的困境。去年年底,云南兰坪县啦井镇人民政府将5名学生家长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学生家长立即送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法院立案后,当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5名学生家长均同意子女复学。可是返校复学的只有2名学生,另外没有如期返校的3名学生中,1人因怀孕又休了学,2人因在外打工联系不上。
由此可见,司法诉讼是控辍保学的最后一道屏障,“官告民”虽有效,但也会存在一些不能解决的问题。一是辍学学生去向不明,难以找到,不能及时复学。二是由于辍学时间长,辍学学生的学习被耽误,跟班就读压力大,学习兴趣不浓,容易再次辍学。
因而,控辍保学,不能对“官告民”产生依赖,而要把功夫用在“官告民”之前。
一方面,要在“防”字上下功夫。学生辍学,无论什么原因,往往是有征兆的。在“防”字上下功夫,要求学校要做有心人,随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对那些有辍学倾向的学生及时做好疏导工作,打消其辍学的念头。
另一方面,要在“导”字上下功夫。学生辍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学生厌学和家庭贫穷则是主因。在“导”字上下功夫,要求在导前要备好课,分析学生辍学的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劝导预案;在导中,除了耐心劝导外,还要消除学生辍学的诱因,避免辍学学生复学后再次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