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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合乎规范

近日,杭州上城区推出教师行为规范,规定了当好一名教师需要具备的78个工作细节。用制度的形式规范教师在学校内的行为,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些规定也对教师的工作和公共行为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如“无特殊原因,教师不坐着给学生上课”“不把自己的早餐等零食带进教室”等。

但有些规定却显得有些随意,或者难于执行。如“每学期和每生有一次单独谈心”这一规定,就缺乏规范性。

“单独谈心”者,是不应该有第三人在场的,因为两个人能说的话,有第三人往往就不能说了。教师和学生单独谈心确实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学生不给父母说的话,也往往会给他(她)信任的老师讲出来的。但现在教师和学生单独谈心却有两方面的困难:

一是制度的障碍。前几年随着一些教师性侵学生的个例见诸媒体,不少地方的教育部门都做出了这样的规定:教师和异性学生交谈必须有第三人在场。显然,这二者之间是互相矛盾的,执行了其中之一,就必然会违犯其中之二。

二是条件的制约。现在一般学校都是教师在办公室集体办公,教室里当然是全班学生集体学习。教师要和学生单独谈心,只有两个途径,一是将学生约出去,二是到学生家里去并让其他家庭成员回避。但这两个途径似乎都是行不通的,因为它们都会违犯别的规范。

也许有人说,不管在办公室还是教室,两个人之间的交谈就是单独谈心啊?但事实是,当着别的老师或学生,“单独谈心”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项内容会不会被纳入教师考核?如果将这些规范纳入考核并量化计分,那势必就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的话,不但会大大加重教师的负担——要上交“单独谈心”的文字材料啊,而且会将“单独谈心”变成“摆拍”,这就又导致了新的形式主义。

我们再来看“中午在学生餐厅就餐时,教师之间不说话,做好示范”这一规定,公共场合,不高声喧哗或不大声说话都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说话”就似乎过于严苛了,连必要的交流都不允许,这样的规定恐怕也是很难真正落实的,而如果完全实现了“不说话”,“道路以目”恐怕也未必是好事吧。

就以这两条规定为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自身是必须有严格的规范性的。要合法、合理,专业、严谨,而不能出现任何“拍脑袋”的内容。另外,语言也必须规范、严谨,而不能有任何歧义或语病。

如“不在学生面前乱发脾气”,这句中的“乱”就不严谨,不“乱”就可以“发脾气”了?又如“多关注性格内向,不主动参与的孩子,积极为他们创造展示的机会”,这句中“性格内向”后面应该是顿号,用上逗号就成了病句。像这样语言表述和标点符号使用不严谨、不规范的例子也是不少的,这也是规范性文件中不应该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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