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为一个社会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底线,一个行业、一个部门当然更不能例外了。但现实中的教育管理,却每每会有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出现。
如最近被人们热议的河南某中学砸毁学生手机事件。学校、教师在学校师生集体活动的操场用暴力手段毁坏学生的手机,并用学校管理的权威让全校学生无可选择地做这场破坏行为的观众。网络上,人们比较激烈地在“该砸”和“不该砸”之间争论,却很少有人能上升到法治的角度来讨论。
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学生持有的手机属于学生及其家庭的私有财产,这是毫无疑问的,那学校砸毁它是不是因为它是不合法的呢?可合法与否得由专门的执法机构认定,学校是没有这样的认定资格的。这样问题就是显而易见的了:学校连认定学生私有财产合法与否的资格都没有,却用管理权公然毁坏学生财产,这是法治意识的缺失,是职权的滥用,是古人就常常指责的越律横行。
又如浙江某高校因学生受骗后“私自报警”而处分学生的事件。报警作为一种紧急求救、求助的手段,是属于每一个公民的,而不是为哪个部门、哪个职位所特有的,因此各种报警求助电话总是被广而告之。现在一个学生因受骗后“私自报警”而受处分,不知这学校用来处分学生的“罪名”“私自报警”有何出处?也许学校会说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而如果这样的话,部门规章和国家法律相冲突,这难道不也是一种违法吗?学校的处分决定还称该学生的“私自报警”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学生因为受骗而报警,这与学校声誉有什么关系?学校声誉又怎么能和学生权益发生如此严重的冲突?总之,不管学校在这件事中有什么隐情,法治意识的淡泊却是显而易见的。
除了学校,教育部门也常常会出现法治意识缺失的行为。如2017年秋季开学刚一个月,某地教育局就发布了让辖区各学校组织好月考的通知。最近几年,国家教育部三令五申,连着发布了多道“减负令”,明确要求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规范考试,而在规范考试的条款中,月考就是被归为不规范之列的。现在地方教育局却发布组织月考的通知,这难道不是典型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吗?
像这样,一些地方教育部门随意颁布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部门规章的行为是时有发生的。比如发布红头文件禁止教师“乱说话”,侵犯教师的言论权;剥夺教师的节假日,延长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学习时间,侵犯教师和学生的休息权,等等。
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的基本表现,首先就应该是国家各部门具有严格严谨的法治精神。面对目前教育管理中法治精神缺失的种种表现,就需要从对教育管理者的普法教育和法治精神教育做起。而对各种违反法治精神的表现,也必须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去依法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