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爆料,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某老师发出信息,“要求各部长将谈恋爱学生名单上交院部,如有校外谈恋爱的也要一并上报;校外谈恋爱的学生一定要保证不能发空间秀恩爱,也不能把男女朋友带到新湖校区。” 学生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能够理解学校的做法,但是若把学生谈恋爱严加管控,甚至上纲上线,显然有些过于严苛。校方则认为,对于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谈恋爱,校方的意见是不提倡,因为希望他们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服务学生。(6月22日湘潭传媒网)
尽管曝光后,该校一再澄清,“对于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谈恋爱,校方的意见是不提倡”,但从媒体发布信息可以看出,该校实际上执行的是“谈恋爱的学生不许入党,学生干部不得谈恋爱”等校规。
由此笔者想到前不久山东高校处理学生恋爱的事件:一起是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用“曝光照片”的方式,鼓励学生偷拍,对付包括“在校园公共场合拥抱、亲吻”等在内的不文明行为;另一起是山东滨州学院,一对大学情侣校内搂抱,结果被该校“自律委员会”的学生成员发现,发生争执,并遭到殴打。
虽然与这两起事件相比,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的“恋爱规定”范围更小一些——只限定学生干部不能恋爱;处理方式更隐蔽一些——通过私下调查、核实,然后予以“去职”(取消干部职务)。然而,它们所传达出的信息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反对、抵制高校学生恋爱;它们所体现出的管理方式是相同的,那就是“硬性规定”加“公然执行”;它们所折射出的管理理念是高度契合的,那就是恋爱是“不道德的”,是“不文明行为”。
为了遏制这种“不文明”、“不道德”行为,一些高校视学生恋爱为“洪水猛兽”,当成学生管理的“重头戏”,不惜代价,进行“围追堵截”,或鼓励偷拍曝光,或成立学生纠察队巡逻督查,或规定谈恋爱的一律不得入党,不得担任学生干部等。这些管理行为的依据不仅出自于所谓的奇葩“校规”,更源出于高校管理“不成熟”思维。
众所周知,校规的制定不可能完全是“自己说了算”,它的最低限度是“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委的规定”相抵触。早在2005年,国家教育部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干涉和禁止本科生结婚”。这实际上宣告了高校学生“禁婚令”的解除。这“一纸禁令”的出台,同时也标志着高校长期以来“禁止学生恋爱”这一校规的自然消亡,因为从牵手恋爱到走入婚姻殿堂,本是紧密相连的过程。如今,时隔12年后,一些高校还公然存在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规定“抵触”的自家“校规”,对大学生恋爱或全面封堵,或打压抵制,或暗自歧视,高校管理者一味无视大学生婚恋权利,自顾自地任性为之。
要说一些高校管理者完全“不懂法律法规”,枉顾教育部规定,其实也不太客观,因为这些高校还没有糊涂到在校规里还保留有“禁止恋爱”的字句。说到底,或明或暗,或深或浅地抵制学生恋爱,除了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习惯于以管制代替管理,以禁令代替教育外,其实还存在观念落后,思维幼稚的问题。历史学家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后记里,曾有言道:“凡能先用法律及技术解决的问题,不要先就扯上了一个道德问题。因为道德是一切意义的根源,不能分割,也不便妥协。如果道德上的争执持久不能解决,双方的距离越来越远,则迟早必导致于战争。”
道德上的“先入为主”让高校管理者深以为,学生谈恋爱是可耻的,是不道德的,因而是不能容忍的。基于这一观念,本来可以以开放式,科学有效手段解决的问题,现在反而是以违规、粗暴、落后的管理方式出现,蒙上了一层落后道德外罩的管理模式与现代人权法治的高校治理理念相去甚远。
相较之下,这些高校与地区的做法就可点赞与效法的多——广西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曾连续四年给所在学院的学生们开设过一门名为“爱情社会学”的选修课,广西大学在给学生们上心理健康教育课时专门设置有3个课时,就恋爱与性等多方面的话题进行探讨和介绍。内容主要分为话题讨论、案例分析等。如今,恋爱、婚姻课程已经走入越来越多的高校,成为学生广受欢迎的的“校本课程”。而在地区层面,北京市无疑走在全国前列,据报载,自2011年起,《大学生心理健康》首次成为北京市高校的必修课程,“幸福——从学会恋爱开始”被作为《大学生心理健康》课程主要内容之一。按照教学目标要求,通过学习,学生将理解爱情的内涵和相关理论,学习处理恋爱中的问题和心理困扰,提升爱的能力,使人格日趋成熟与完善。
由禁止与抵制,到开设课程,在面对大学生恋爱这一问题上,前者还在延续落后的道德观与管制为主的教育方式,而后者已经步入顺乎人性、尊重权利,提供服务,注重引导的新教育时代。当一些高校还在以学生心智“不成熟”为由,为自己的落后管理遮掩时,其实,真正需要反思、“成熟”与理智起来的恰恰是他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