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这是全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最引人关注的是,学生扰乱教学秩序,教师可对其进行适当惩戒。不过,也有老师担心,将“适当惩戒”写入规章只是第一步,如何把握这个“度”又是一门学问,更应该出台相关细则。(2月21日大河网)
近年来,有关教师惩罚学生失度的报道层出不穷,有幼儿园教师将孩子打成重伤的,还有中学教师惩罚学生,导致学生跳楼自杀的。之所以导致这些严重后果,是因为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定,且教师难以掌握其中的尺度。青岛市第一次将“惩戒”正式写入政府规章,既是对教育惩戒积极作用的肯定,也让教师在工作中有了“抓手”,并且将“惩罚”改为“惩戒”,虽一字之差,含义却大不相同。
毋庸置疑,惩罚是教师对学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当学生的言行举止影响和危害到同学、班集体乃至社会利益时,教师对学生给予一定的惩戒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负责任的表现。这样的惩戒是为了让学生明辨是非,改正错误,并对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担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不过,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应着眼于“戒”,而不是“惩” ,要把握好其中的“度”。惩戒不等于惩罚,更不等于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变相体罚和心罚,是通过“惩”,达到让学生戒除不良行为的目的。
因此,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一是要了解学生的心理和性格特征,把握好惩戒的时机。当学生不良行为发生后,教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解其不良行为背后的动机和产生的后果,针对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依据学生的个性和心理特点,有的放矢、切中要害地给予适当的惩戒,从而让学生主动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产生痛改前非的强烈愿望。惩戒要及时,要就事论事,不可事过境迁,秋后算账,更不可揪住学生的“小辫子”不放,总是揭学生的“伤疤”。
二是惩戒要公平合理,对学生一视同仁,给学生营造一个既紧张又宽松的环境。只要惩戒公平合理,犯错误的学生是乐意接受教师惩戒的。如果教师对好学生所犯错误坐视不管,或轻描淡写,隔靴瘙痒,而对学习差的学生吹毛求疵,逢错必惩,就会让这些学生产生敌对心理,进而放纵自己的错误行为,失去明辨是非的能力。这样以来,不仅达不到惩戒的目的,同时还可能影响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
三是惩戒要以爱和尊重为前提。魏巍在回忆小学老师蔡芸芝先生时曾写道:“她从来不打骂我们。仅仅有一次,她的教鞭好像要落下来,我用石板一迎,教鞭轻轻地敲在石板边上,大伙笑了,她也笑了。我用儿童的狡猾的眼光察觉,她爱我们,并没有真正要打的意思。”惩戒学生的方式方法很多,面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教师不一定非打即骂,关键是找准学生犯错误的根源,对症下药,以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心理为前提,有的放矢地实施惩戒教育。鞭挞儿童,是最不适用的一种教育方法,因为这样的惩戒会使孩子从良心的责备中解脱出来,把孩子推向教育的另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