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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高校教师兼职,那中小学教师呢?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

有学者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提出应允许中小学教师兼职,此平等包括高校教师与中小学教师的平等,既然允许高校教师兼职,为何对中小学教师兼职持限制和禁止的态度?这对中小学教师是不公平的。

近年来,尽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三令五申,但是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现象仍屡禁不止。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的规定,或许是破解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难题的有力举措。

目前,在治理有偿家教方面较为普遍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教育行政部门出台诸如《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办法》,明文严禁教师兼职兼课、办补习(培训)班;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职务评定、评先表彰、晋级等文件中做出规定,禁止教师兼职兼课等;三是通过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要求教师承诺不得从事兼职等;四是有条件地“解禁”兼职

对于老师在假期期间能否辅导学生争议是比较大的,赞成的比反对的要多。再一个层面的平等就是学科平等,音、体、美大家能包容,其他文化学科为什么不行呢?有些学校强迫中小学教师不得在校外兼职,更是霸王条款,合同只能规范其在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学行为,目标是让教师把份内的事情做好,而不能束缚教师工作之外的劳动能力和智力活动,不管好校内的事而去管校外的事是本末倒置。

我国法律层面没有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教育部2008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中增加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条款,它不是禁止性条款,而是一种倡导性或号召性的条款。从修订者所使用的表述来看,也是充分考虑到现阶段中小学教师模糊的法律地位与职业特点的。

事实上,对于有偿家教这种疑难杂症并不是一禁了之的事,应该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给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第一,理清教师的法律身份,以及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我国教师不属国家公务员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职业地位的确认,而不是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确认。由于教师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公务员,又有别于企业雇员,但在有些权利上享有国家公务员同等的标准而管理上又主要实施聘任制,致使我国教师法律地位处于模糊状态。鉴于目前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模糊的法律地位,按照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之规定,在承认教师作为公民和劳动者拥有劳动的权利的前提下,教师就应有兼职的权利。我国教师法既没有明确赋予教师兼职的权利,也没有禁止教师兼职的法条。“法不禁止即可为”,在法治国家里,一般实行权利推定,即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即可推定为公民享有的权利。因此,公立中小学教师作为公民与一般劳动者,我们不能剥夺其业余劳动权。

第二,横向比较相近职业的政策规定及发展趋势,为规范有偿家教找到可借鉴的路径。作为与教师专业性相似的科技人员在我国是拥有兼职权利的,早在1987年国务院就转发了《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更加明确了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的规定。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各大医院就开始有高水平的医生到外院或外地走穴,而且已经形成了约定俗成的价目表。2009年4月6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在医疗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新的医改框架下,早已存在并处于法律法规灰色地带的“医生走穴”被探索放开。《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可以登记3个执业点。还规定,医师多地点执业仅限于本省辖区内,必须具有副高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3年以上,同时经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同意方可。制定医师多地点执业的相关政策,促进医疗人力资源的合理分流,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在社区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其实这就是一个发挥医生无限潜力的问题。这对解决有偿家教是具有启示作用的。

第三,有偿家教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靠下达禁令来封杀,必须探索出合理合法的路径,规范辅导行为,维护教育形象。要解决好公办中小学教师兼职问题,应确定好教师的法律身份与地位,明确设定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准确定位好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要把教师的兼职问题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与师德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走法制化、制度化与有序管理的路子。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兼职,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进行了积极有效探索,出台了诸如《在职教师兼职管理办法》的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包含允许兼职的要件与禁止兼职的情形,比如兼职的范围、兼职的时间、兼职须经过批准等;规定还包含违反此规定的罚则等。如:江苏省某市教育局规定,业余参与家教和兼职授课的教师要过“四关”: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进行审查,看是否有“资格”;向教育局申请;在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再到工商局申请,办理工商执照;到税务局接受审查,办理税务登记证。作为学校层面,各校可以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有关教师兼职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根据其自身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则,以此来进行引导与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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