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本应度过最无忧的年华,却因父母重度残疾、服刑、患严重疾病等因素而无人抚养。他们不是标准意义上的孤儿,但事实上,却孤苦无依。他们未被纳入孤儿救助体系,但与孤儿相比,他们面临着同样、甚至更加严峻的生存难题……(7月31日中国青年网)
“事实孤儿”即“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014年民政部曾对其进行了界定——“主要是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放弃了监护责任,或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离异,放弃对儿童的监护责任等”的孤儿。“事实孤儿”到底有多少,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的统计,截止到2014年2月,“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全国抽样大约有61万,而同期登记在册的孤儿为57万。这仅仅是抽样得出的数据,实际上,“事实孤儿”由于缺乏法律保护,长期没有受到社会关注,潜在的“事实孤儿”数量很有可能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事实孤儿”不但物质生活窘迫,而且精神生活也相当欠缺。海南关于“事实孤儿”的一项调研显示,178名孩子中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为“务农”占78.29%,月收入500元以下占66%,有九成家庭月收入1000元以下。据西北大学课题组的一份研究显示,由于父爱、母爱的缺失,有70%的“事实孤儿”经常或偶尔感到恐惧,23.3%经常难以入眠、做恶梦,有32.4%的儿童经常或偶尔觉得活着没有意思。
“事实孤儿”物质精神生活堪忧,目前尚未被纳入孤儿救助体系,原因除了法律层面对“孤儿”的定义内涵过窄,让“事实孤儿”游走在法律保护和政府救助的边缘地带,最主要的还是“事实孤儿”救助并没有“明确职责”,导致出现“谁也不知道哪个部门管”的尴尬局面。
做好一项工作,人是最活跃最积极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救助“事实孤儿”也应是这样,只有把“明确职责”放在首位,紧跟以配套的救助实施细则,才能有针对性地将这一项工作开展好。民政部早在2013年就曾表示,会在对困境儿童实行分类救助保护制度的基础上,争取将事实上无人照顾的儿童纳入国家保障范围。笔者建议不妨将“事实上”正在作救助“事实孤儿”的民政部门明确为各级救助“事实孤儿”的牵头部门,成员单位可以由公安、人社、妇联、社区、共青团、教育等相关部门组成,在厘清各自职责,制定配套的救助实施细则基础上,通力合作救助“事实孤儿”。
当然,救助“事实孤儿”,要明确“事实孤儿”认定标准,便于实施操作,做到该救助的一个不缺,杜绝漏洞,防止有人骗取救助资金。要建立“事实孤儿”动态档案并进行持续性的救助试点工作,并尽快推广至全国。要将“事实孤儿”纳入国家制度性救助体系,形成联动机制,流程规范化,工作常态化。救助“事实孤儿”不能忽视精神生活保障。至于探索多元化的福利供给机制,尽快推动儿童福利法出台,使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尽早实现全覆盖也是必须思考的问题。
国外也有“事实孤儿”,将其放在儿童保护体系之中,首先就是有法律的保障。比如,美国有非常具体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规定12岁以下儿童不得离开父母身边。欧美国家的社区里还设有专职的儿童保护社工,对每个有孩子的家庭进行规律性的家访,对各个家庭里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意外及时发现,对发现问题的家庭进行评估后,认为其不再适合儿童成长,政府机构就会出面,将孩子带离,另作安排。他国救助“事实孤儿”之举,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