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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鲜活生命能否唤醒对义务教育法的重视?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贵州省毕节市有关部门获悉,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4名儿童在家中疑似农药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据记者了解,4名儿童为留守儿童,年龄最小的5岁,最大的13岁,父母均在外打工。据媒体报道,4个孩子因没有生活费辍学一月,家境差只吃玉米面。

听到这个消息媒体和社会评论群情激愤,几条鲜活生命以这么一种方式离开了,离开了这个冷漠的社会。在这段困难之际,他们的监护人何在?我们学校何在?我们的人民政府何在?我们的社会救助机制何在……

或许有人一谈到这些,就认为是秋后算账,认为是学校和政府的无限责任,认为是道德审判,其实不然,毕节四名留守儿童的不幸,显示的是政府机构的违法和不作为。

掀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翻到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毕节四位孩童辍学一个月,我们的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哪里?是如何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呢?再翻到第五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毕节相关部门并没有采取防止儿童辍学的完善的措施,没有解决部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时存在的困难,那么,该如何处置这些尸位素餐的“官老爷”?我们拭目以待。

仅仅是毕节的官员们有罪吗?不是,农民工输入地的那些官员们,你们也是有责任的。再次打开《义务教育法》,翻到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国内各大城市又是如何对待外出务工人员的孩子的?你们担心留守儿童挤占了教育资源,怕自己的孩子考学时考不过这些吃苦耐劳的留守儿童。不管你们怕什么,你们制定的法规导致不少留守儿童和父母骨肉分离。

在此,笔者不赞同仅仅把毕节四位儿童的惨事当做一个个案,也不赞同仅仅对相关人员进行所谓的行政处罚或道德审判,希望全国各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好好研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则要依法追究责任。

我们要切实履行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的各项规定,不能再制造更多的留守儿童,不能再制造现代版的惨绝人寰的骨肉分离的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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