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多谢母校不退学之恩

一个初二学生,日记里骂了两句老师,被同学看到,撕下来告了状。结果家长就接到电话,说女儿要被“开除”。事情闹大了,学校又改称只是“劝退”。

我不是学校政教处的,除了知道“劝退”是比“开除”这项“极刑”轻一级的处罚之外,没看出这两者有什么本质区别。从字面意思来看,无非是这人是被劝着走的,不是被保安赶走的。

一开始我还以为是哪个网络媒体编辑断章取义了,点开全文一看,真不是。不光如此,师生还就学生有没有道歉,老师有没收到家长的致歉短信扯起皮来。还出现了“该老师家人知道了这件事儿,她老公不同意原谅孩子”这种莫名其妙的插曲。

新闻里还提到,这位女生在被班主任骂过“小兔崽子”、“要翘辫子”等话后,也骂起老师来。我不禁感慨:虽然这所郑州市级示范中学的管理不怎么样,“教育成果”倒是立竿见影。

但是明显的,郑州市某校的管理者不拿《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当回事。为什么呢?因为教育法里明确写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就算学校没开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正)也规定了,“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学生退学”。我不知道这个“劝退”到底算不算强迫,或是强迫到一个什么地步,反正是没看到这女生和他们家长公开表示 “我愿意退学”,在这里,请允许我这个非科班出身的守法公民,向各位校长、主任、老师们稍稍介绍一下,由河南省颁布的这个办法——一般被称作地方性法规,即在当地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在我看来,这所教育水平甚高的高中里,上行下效这件事做得实在太好,万一老师们对法律不求甚解,每年就教出成百上千的年轻“法盲”来,真不知道该怎么收场!

您可别说我是杞人忧天,光看那位告密同学的行为,就该意识到在该校进行普法教育的急迫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年满十周岁后连监护人也不得随意拆看,唯一的例外是公安和检察机关。这位女生的同学、老师,怎么就觉得自己有权利看别人的日记,看完后还能嚷嚷出来呢?

不过我看这老师也不是完全不懂法,估计是研究过,不承认这骂她的话是从日记上撕下来的,只承认自己看到的是张被撕下来的纸条,

就算是纸条,哪条法律规定在纸条上骂人就得退学的?各位为人师表,也一定知道什么叫“不教而诛谓之虐”了。至于这位老师有没有用那样的话咒骂人,学生手上没有证据,要深究又是一番扯皮。仅在此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的一段话:“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既然这位女生已经得到教训,不得不转去他校借读,就请这位仍在任的老师“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吧。

口沫飞溅地“骂”了这一通,如果是那所学校的初中生,我也快被退学了吧。想想都怕!不过,谢天谢地,多谢母校不退学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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