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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允许“师生恋”,那教师职业道德往哪搁?

近日,南京审计学院官方发布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称,南审史上首份师德负面行为清单出台,9项行为被视为负面行为。现代快报记者发现,其中第四条即为“师生恋”。办法中还称,学校是“在教育部反对‘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反对‘师生恋’”。(2015年3月10日《现代快报》)

我觉得,要讨论南京审计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中反对“师生恋”的规定有无道理,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清楚。第一个问题是,法律对师生恋未做出禁止,是否意味着法无禁止即许可师生恋?第二个问题是,教师的感情生活是否可以不受伦理道德的约束,进而想和谁恋爱就和谁恋爱?在明确回答了这两个问题之后,我们再来讨论禁止师生恋的意义。

下面先解答一下这两个问题。对于公民个体权利,法无禁止即许可,虽然符合法理和法律精神,但在现实社会中非完全行得通。因为人的行为还要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显然,我们的社会还没有也不可能发展到只需要法律规范而不需要道德规范的程度。事实表明,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既需要法律规范,也需要伦理道德规范。而教师的行为既需要法律规范,也需要教师职业伦理道德规范。所以,笔者认为,对法律未禁止师生恋更准确的理解应该是师生可以恋,但还要看教师职业伦理道德是否允许。也就是说,法律不禁止的事情,伦理道德可以反对。

对从事教师职业的人来说,不仅要遵守法律和职业伦理道德双重规范,还要做到敬畏法律和职业伦理道德规范,更要做到对自身的要求比一般社会成员高。因为教师职业不仅仅要传播知识的火种,还要以身作则传播精神的火种,这样才能够有资格为人师表。这就客观地需要教师无论何时都要不遗余力地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伦理道德修养,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伦理道德水平和人生境界。否则,一个教师就很有可能变成有能力传授知识而无能力影响学生精神世界的人。唯有如此,一个教师才会有人格魅力,才会有师德,才不会做出伤害学生的事情。

分析完以上两个问题,我们在来反思一下师德问题中的性犯罪问题。近年来,男教师猥亵、诱奸、强奸女学生的事件频繁见诸媒体,这种令人发指的禽兽行径和犯罪行为,引发了社会对师德建设的质疑,也对教师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当此类丑闻迭出的时候,迫使教育管理部门不得不在师德建设方面动大手术,对教师队伍采用法律、行政、职业伦理道德三重约束机制,进行更严格的管理。

也有人坚持“法律对师生恋未做出禁止,就是法无禁止即许可师生恋”的观点。如某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一名副教授就认为,恋爱如果是出于自愿,是不存在身份问题的。历史上很多师生恋都成为了名人佳话,例如鲁迅和许广平。他认为师生恋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可是,这位副教授大概忘了,拿鲁迅和许广平的恋爱佳话为例,难以证明所有的师生恋都是佳话,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大学教师和中小学教师都是“鲁迅”。相反,教师群体中,倒是有不少像厦门大学吴春明那样以导师身份诱奸女学生的恶劣行径。而这正是需要我们高度警惕的。

如果教师职业伦理道德允许师生恋,那么怎样预防某些大中小学教师以恋爱为名做出性侵犯的违法行为呢?值得警惕的是,这样的案例有很多:2000年,川北某市某乡中心学校数名老师用“谈恋爱”的借口与多名女学生发生性关系,涉及教师人数和学生人数之多实属罕见。2010年,安徽有一位被人们称之为忠厚老实,工作认真的50多岁的数学教师潘某其,竟然以恋爱为名绑住一个14岁女生的手脚强行发生性关系。2013年,云南省砚山县蚌蛾乡板榔小学一名43岁的王姓数学教师,居然诱使年仅12岁的女学生与其确定了所谓的“恋爱”关系并对此实施“兽行”。2013年,安徽泗县某杨姓高中班主任老师在女生宿舍强奸病中的17岁女生,被抓捕后辩称自己与这位女生是正常的恋爱关系。如此看来,为了有效杜绝以恋爱之名伤害学生的悲剧发生,我们必须采取一定措施。

有识之士指出,性骚扰的一个基本定义就是,有权力的一方利用自己的权力对没有权力的一方进行性挑逗或发生性关系。把这个定义运用到校园里,显而易见,教师一方拥有比学生更成熟的心智,在现实中往往也有更强大的权力,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恋爱关系,这就为教师性侵学生提供了“便利”。基于此,1984年,哈佛大学颁布校规,禁止教授和其直接教授的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这是美国高等学校颁布的第一个师生恋规则。后来,这一规则逐渐扩大化,不再仅是禁止老师和直接教授的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而是禁止一切师生之间的浪漫关系。现在美国几乎所有大学都有这个规则。

这些措施对于保护学生大有好处,我们国家也可以根据实际适当借鉴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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