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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乡村教学点需调整乡村教育统筹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华中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马敏去年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调研,基层的教育局长们请马敏无论如何也要把他们的心声反映出去:农村教育危险!他说,2010 年11月财政部提出,对不足100 人的农村小学、教学点按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尽管如此,仍有部分教学点因缺乏独立核算权而无法享受该政策,导致教学点校舍破旧不堪,公用经费捉襟见肘,甚至出现以“打白条”的形式列支。(中国青年报3月6日)

其实,在此前的地方两会上,这一问题,就曾引起代表、委员的关注。在江西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华小明在涉及农村小学教育的提案中提出,在江西省内挑选若干县区试点,或在县区挑选若干乡镇试点取消中心小学,打破农村四级学校体系,让中心小学、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教学点成为平行并列的教学单位,坚持农村学生就近上学原则,四类学校均按完全小学建制,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中心小学校长与其他学校校长不再是上下级关系。只有这样,中心小学之外的学校才有机会获得充分的教育资源,从而成为合格的学校。(中国青年报1月31日)这一提案,针对的就是乡村教学点破败的问题。

一个乡村,学校办学分为四级,中心小学是“老大”,各小学的老师调配、生均经费都由中心小学统一支配,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在当地地位低下,分配到的办学经费有限,师资力量极为薄弱,这种管理体制,显然把中小学作为核心、特权校,乡村学校被分为不同的层次——本来乡村学校的办学条件薄弱,再分为若干层次,非完全小学、教学点的办学局面可想而知——极不利于乡村教育的健康发展。

怎样打破这一体系?相关建议包括,首先,对四类学校均按完全小学建制,给学校平等的地位;其次,以乡镇为单位或打破乡镇界限划定农村学区,设立学区小学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县区教育局派驻学区的机构,行使监督、管理和统筹学区内学校均衡发展的权力。对于前一条建议,笔者认为在乡村并不可行,而对于后一条建议中提到的学区小学教育委员会,笔者表示赞成。但这一学区教育委员会,不应建成上级教育局的派驻机构,而是当地村民参与教育管理、决策、监督的民主管理机构。

我国乡镇之所以采取四级办学体系,教育部门有现实的考量,即加强对乡村办学资源的统筹,由一个中心校负责,同时,节约办学成本,如果每个学校都独立建制,必然有一套独立的行政班子。在这种情况,办非完全小学、教学点也独立建制,鲜有可能。比如,有的教学点学生只有几十人,如何独立建制为一所学校?

强调对乡村学校的统筹,并根据非完全小学、教学点的办学实际,只配负责人,不设校长,出发点没有错,但统筹的机制出了问题。不应该采取由一所学校来统筹另外学校的方式——这种统筹方式,很可能导致办学资源集中在中心校,其他学校只分得残羹冷炙,而应该采取由学区教育委员会进行统筹的方式。

这一委员会可由政府部门教育官员(由区县教育局委派)、各村负责人、学区内所有学校(教学点)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村民代表共同组成,负责根据上级财政的拨款和乡镇教育投入,制定各校的经费预算,并监督按统一的生均经费(根据国家的规定,不到100人的教学点,按100人保障生均共用经费拨款)拨付办学经费,同时,对各学校(教学点)的教师进行统一管理,所有教师的工资直接由财政拨款,而不是像先前先拨付给中心校,再由中心校层层拨付。

从目前的乡村学校办学实际看,提高我国中西部地区乡村小学校的办学质量,还应该进一步强化县级财政统筹,在县域内推进均衡。具体办法是,由县级财政按同样的生均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县域内各乡村学校的教师待遇标准一致,对于学校的日常经费,由各乡村教育委员会监督落实,对于教师的工资待遇,由县级财政直接打进教师的账号。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近年来一直在抓基础教育的统筹和均衡,但一级管一级,经费层层拨付的机制并没有根本转变,这是行政治校体系的必然——把学校纳入行政治理体系,与此同时为让上一级管住下一级,就把重要的财权交给上一级,结果是学校被分层等级化、经费被层层克扣,既不利于学校的平等发展,与推进均衡背道而驰,又导致权力对学校的干预无所不在。强化统筹,必须和推进学校的现代治理相结合,统筹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同一区域内的办学标准一致,不是强化对学校的分层管理,这需要政府部门在保障教育投入同时,探索新的学校治理体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学校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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