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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罪?

四川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一年前,邛崃检察院对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关注。经过一年的审理,2日,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3月3日《成都商报》)

被称作“国内首次”的强奸罪,是基于屡遭社会诟病的嫖宿幼女罪,因而使得这起被“从重处理”的强奸罪,看上去判的并不重。有网友质疑,强奸幼女被判5年算从重处理,那么,强奸成年妇女还能判几年?这从法理上是完全成立的,在强奸罪中,强奸幼女的犯罪情节更重。然而,所谓的“国内首次”,是在没有明确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现行法律下,能作出这样的突破,可以说是来之不易了。

这个案例的现实意义在于,是当事法院为废除嫖宿幼女罪走出了第一步。而在这个司法实践中,让人们看到了嫖宿幼女罪的危害性。为何网友觉得这起强奸案判的不算重,而当事法院已经是按“从重处理”的?就是因为有嫖宿幼女罪在先,在量刑上还是受“嫖宿”的影响。而“嫖宿”是具有卖淫嫖娼特征的,因此就降低了此案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可见,当嫖宿幼女罪把幼女默认为卖淫女时,就减轻了对罪犯的惩罚力度。

在有关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争议中,对嫖宿幼女罪持赞成意见的观点认为,如果强奸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嫖宿幼女罪则至少判刑5年以上;而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则认为,嫖宿幼女的顶格刑是15年,而强奸罪的顶格刑是死刑。那么,不妨从这起在嫖宿幼女罪中“脱胎”出来的强奸罪来看,嫖宿幼女罪究竟是不是更有利于惩罚这种性侵幼女的严重犯罪行为?

假如没有嫖宿幼女罪,两名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按照有关强奸罪的现行法律,以强奸罪论处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对强奸幼女罪的认定,是“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而正是由于之后的嫖宿幼女罪,才必然会细究其中的“自愿”和“交易”情节。也正因为如此,两名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也可在某些情节下,变成了“嫖客”和“卖淫女”的关系。在法律上被确定为没有性意识性意愿的幼女,在嫖宿幼女罪中却被定为卖淫女,就是嫖宿幼女罪失当之处。

因此,这起被判5年的强奸幼女罪属于“从重处理”,是因为这是从嫖宿幼女罪中“突围”出来的,所以还无法彻底摆脱嫖宿幼女罪的阴影。否则,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强奸幼女罪论处,两名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死罪可免,但活罪难逃。在3年以上到死刑的量刑区间里,5年肯定称不上“从重处理”。这就再次证明了嫖宿幼女罪与刑法保护幼女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也不符合《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更不利于打击性侵儿童的严重刑事犯罪。

2014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提案。希望在这届全国两会上,将这一议题列入议事日程。只有通过全国人大正式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让四川邛崃司法机关这样的先行者,更大胆地向那些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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