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的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法院裁定,被告陈某与女儿胡某茜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1月6日 每日经济新闻)
2020年8月10日,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胡某茜由被告陈某抚养。陈某再婚后带着孩子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孩子两个星期未能上学。胡某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从2021年2月起,孩子一直与保姆居住,被告陈某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女儿。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怠于履行其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原告胡某虽然承担了“养”的义务,但怠于履行“育”的义务。考虑到孩子表达出更愿意和母亲陈某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被告也表达出为孩子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但在现实中,一些家长迫于生计压力、婚姻变故、老人护短等原因,忽视了家庭教育,有的家长甚至不能有效解决衣、食、住、行、用、学等基本需求。上述案例可谓给这些家长提了个醒。
家长要“依法带娃”。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地,我国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家庭教育由传统认知中的“家事”上升为关系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国事”。《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也就是说,家长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教育、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为家庭教育提供帮助,如果家长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教育职责,相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向相关部门反映,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可以制发“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改正。
家长要正确看待“家庭教育令”。法律的作用在于明示、矫正、预防。制发“家庭教育令”,不是对家长的否定,而是对家长的督促。按照司法解释,给监护人下达“家庭教育令”,也是给法定监护人一个改正的机会,如果其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法定监护人在收到“家庭教育令”后,要正视自己的怠职错误并努力改正。在“督促期”及之后较长一段时间,法定监护人都是司法及社会关注的重点,法定监护人可以寻求指导、帮助,但不能将气撒到他们及被监护人身上。
家长要切实正确履行教育责任。家庭教育涵盖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任何方面都不容忽视,家长也不能随意转嫁责任。当前,部分家长存在“学校依赖”倾向,这种倾向亟需转变。家长要保证未成年人的生活、健康、安全,要关注其生理、心理、情感需求,尊重其接受教育、休息、娱乐的权利,要培养法纪、文明、向上意识……家长不能以“为了孩子的将来”为借口,违背孩的子意愿,让孩子超前超量超纲学习,侵犯孩子的休息权;也不能只顾事业、贪图方便,忽视孩子的陪伴、关爱需求,随意或长期聘请、委托他人照管孩子,给孩子留下心理暗伤;更不能使用“棍养”“圈养”“放养”等不当教育方式,让孩子不良“发育”。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长要清醒地认识到,孩子是家庭的,更是国家的。家长只有把子女教育当成家庭建设的头等大事,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才能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