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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形式保证职校生实习同工同酬非常必要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教授丁光宏建议,在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过程中,应将在校生参加实习等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职业伤害保险机制以及同工同酬,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予以考虑。

实习是职业教育重要的教学环节,既是专业学习和技术技能训练的必要途径,也是锤炼意志品质、提前熟悉岗位和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副所长曾天山指出“无实习,不职教”。学生实习干的工作与企业职工一样,但在待遇上相差较大,例如,同因工作发生伤害事故,在职职工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实习学生、学徒则难以获得同等赔偿。丁光宏称,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检索,近三年来关于在校生生产实践过程中伤害事故处理争议的案例,只有极少数的在校生得到了等同于在职员工工伤事故的赔偿。

2021年,教育部等八部门对2016年印发实施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1月联合印发。修订后的《规定》包括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保障措施、监督与处理、附则等8章、50条,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并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定》有专门条款明确职校生实习的安全保障、劳动报酬。比如,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对于实习学生的报酬,《规定》指出: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

目前,职业教育越来越被重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刻板印象正在改变,未来职业院校招生特别是专科和本科层次的招生数量会继续增加,未来还会有更多“在校生”进入企业实习,以法律形式保障实习学生的安全权益和取得报酬的权利非常迫切。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规定》毕竟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强制性不足,因此,有必要将职校生实习的安全保障、职业伤害保险机制以及同工同酬写入正在修订的《职业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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