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职业教育法》修订案颁布后,职教界的欢呼自在意料之中,而在媒体和公众中掀起的一场“狂欢”,却颇令人意外。
一场狂欢
“狂欢”的由头,不是这部法律数度将修法提上正式议程却时隔26年才姗姗来迟的宝贵。而是——终于“取消普职分流”了!有人将之解读为“所有人都可以上高中”(岂知“所有人”都能上的能好到哪去),还有将之上升到“一个旧的教育时代彻底被推翻”(“普职分流”是“三座大山”吗),甚至认为这是“中国教育改革的第三枪”(前两枪不知所指为何)……于是,以此为标题的文章被冠以“定了!”“重磅!”“重磅巨变!”“大突破”“重大突破”“突发!全部废除!”“热搜第一!”等字样,迅速如病毒般传播。用一位孩子即将中考的家长的话来说:“大家都在奔走相告,就差敲锣打鼓了。”然而,“普职分流”真的取消了吗?
两份文本
当我们冷静下来,翻开新旧两个版本的《职业教育法》,仅从法律条文上便可一窥真相。1996年版的《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原文是:“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这一条,其实表述的是职业教育体系在横向层面的布局,即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制度安排是“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主要是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这三个内涵是并列关系,但又构成一种因果关系。即如果不存在“教育分流”,也就无所谓“相互沟通”和“协调发展”。但引起焦虑的并不是“教育分流”,而是随之而来的“职普1:1”的强制性政策。因为这意味着在初中毕业后就有一半学生上不了普通高中,由此诱发了“教育焦虑”的前移。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冲突关系越加剧烈,甚至整个教育领域的“内卷”根源都被归咎到“普职比”问题。
2022年新修版《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同样是“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的首条,被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将原来的一条一款切成了一条两款来表述。第一款是有关职业教育体系在纵横两个层面的布局:横向的“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纵向的“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第二款则将“普职分流”的问题单拎出来阐释,以教育结构优化和教育资源配置做铺垫,提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关系处理。尤需注意的是第二款中四个修饰词的关键性。
四个关键词
这四个关键词藏于“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一项仅有三十余字的条款中。
一是“不同阶段”。表示不仅在高中阶段,在大学阶段也是有分流。这一表述与96版是一致的,只是把“初中后”改为规范的表达“义务教育后”。但目前公众的焦虑,主要在初中毕业后高中阶段的分流,对于大学阶段的“普职分流”接受度普遍更高。
二是“因地制宜”。表示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全国各地都以一个普职比例来要求。但与对96版“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意思基本一致,只是此前教育部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做到“因地制宜”而已。
三是“统筹推进”。意味着并非就不会存在普职比例的要求,而是这个比例主要在综合统计层面体现,即全国大致达到一个比例即可,有些省份或地区会高一点、有些会低一点。
四是“协调发展”。什么叫“协调发展”?也就是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不能失衡”,两者之间的比例不能相差太大。合理的“普职比”要求是一定会存在的。这个“合理”如何来衡量?自然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结构来决定的,不会由学生家长和公众的喜好来决定。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职业教育法》修订案并没有取消“普职分流”,也不会舍弃“普职比例”的要求。所谓从“教育分流”到“协调发展”的提法变化,主要是顾及公众的心理感受。那么,“普职分流”的制度安排能够取消吗?
“普职分流”不会取消的几点理由
教育“双轨制”新路,不会在短期内“流产”。从近年来的职业教育改革方向来看,我国的职业教育正在走一条清晰的“普职分流”的“双轨制”道路。如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首句即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这是一句纲领性的话,给整个“职教20条”的改革方向定了调,也让“普职分流”有了目标指向。
既然强调职业教育的“类型地位”,并且设置了完整的“中职-专科-本科-研究生以上层次”的纵向层级结构,好不容易突破了职业教育层次的“天花板”,这一重大制度安排自然不会在短期内“流产”。放弃“普职分流”政策,“类型教育”的意义将不复存在。
中职教育面临的困境,在近年来如断崖般下降的中职学校数量上便可见一斑。中职教育尽管在困顿中挣扎,好歹还能利用“普职分流”的政策维持着最宝贵的生源。以至于虽然中职学校数在萎缩,但学生规模并没有明显下降。一旦明确放弃“普职分流”政策,中职学校可能会面临迅速坍塌的风险。如果作为职业教育“基石”的中职层次不复存在了,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职业教育成将为以专科为起点的“空中楼阁”,也是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这一重大结构性部署的“釜底抽薪”。
中职教育保留大规模存量,有其存在的厚实基础。大规模的中职教育的存在是因为存在同等体量的社会需求——这一需求尽管不在家长的眼里,但切切实实存在于行业产业当中。原来企业吸纳中职生就业,能够实现校企之间的无缝对接,所谓“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便是对中职学生职业适应能力的形象描述。如果中职层次坍塌了,企业对这一类型和层次的人才需求谁来填补?如果仅有大量接受过普通教育的劳动者涌入就业市场,无疑会加大企业的用工成本,造成整个社会的教育成本的巨大浪费。
也许有人会说,高等教育普及化,人人都是大学生不就结了吗?可是,中国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其人才需求不可能全部落在大学层次。“普职分流”本无罪,错在一刀切的“普职比”。在不同阶段实施“教育分流”这一制度安排本身并没有错,错在以“普职比”为由的“强制执行”。从原来一刀切的“普职1:1”,到最后守不住了以普职比“大体相当”来遮掩,实际上是没有遵循旧版《职业教育法》所界定的前置条件:“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来实施“教育分流”。当然,其中也有职业教育的“原罪”。因职业教育地位低、社会认可度不高、整体吸引力不够,办学声誉尚不能与普通教育相抗衡,导致对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需求一直处于“失衡”状态。一个本来合理的“教育分流”的制度设计,却被困在“普职比”的枷锁当中。
“普职协调发展”可能的策略
既然“普职分流”依然会存在,那么如今的“普职协调发展”将会有怎样的制度安排?从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制度安排来看,在高中阶段可能并不会强求分流,而是给予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普及化进程的持续推进,依然在高中阶段保持大比例职业教育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但在短期内,“普职分流”的大方向不会有太大改变。在今年2月23日教育部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职成司陈子季司长依然坚持“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分流是非常必要的”。不过,既然“普职协调发展”新的一页已经掀开,接下来应该要考虑相对灵活的策略。
以下这两条路也许是可行的:
一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间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如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普职比可能会放开到“6:4”,甚至“7:3”;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普职比依然会保持“5:5”,甚至更低,以相对补足东部地区的职业教育配比差。
二是为公平起见,只在同一地区做普职比的内部调配。即给各省一个统一的普职之间大体相当的比例,然后各省可以在内部市县之间再做梯度性配比。这种做法也许比较具备操作性。
终究是“解铃还须系铃人”,职教界唯有以自身之强大来取得应有的尊严,通过建立起完备的职业教育体系,尽快完善在本科、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布局,提升职业院校自身的建设水平,以实力来扭转公众的观念,彻底摆脱职业教育遭受的“歧视”。但是,转变一种刻板印象也需要时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