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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权保护问题当引起重视

近日,某市教育局收到来自12345平台的投诉,投诉人反映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到老师不公正对待,并认为该教师对待自己孩子的行为不符合教师身份,有违师德师风,希望教育局责令学校对该教师进行处分。针对此类投诉,教育局和涉事学校一般会先展开调查,在此基础上依规依纪给出答复或处置。但是,一些地方的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往往会忽视教师的申诉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一般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诉讼的申诉,指刑事、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决定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另一种是非诉讼的申诉,指国家工作人员和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到的纪律处分不服时,可以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

相应地,教师的申诉权利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申诉,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另外,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十条也规定:“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法》同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从法理上分析,教师申诉的客体是侵犯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安排工作任务、达到教师工作必备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开除、除名、停止社保费缴纳、终止教师社保关系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是其隶属的教育行政机关。据此,我们可以理解,申诉制度是教师权利受损之后寻求救济的重要法律规定。但观照现实,教师申诉意识不强、申诉制度缺失、申诉路径不畅等问题比较突出。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应高度重视并切实保障教师的申诉权利,从而构建更加和谐的教育管理生态。

保障教师的申诉权利,首先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教师依法从教、依法维权的意识;其次要建立完善以学校章程为基础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教师申诉的程序;第三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内部治理机构的职能,进一步畅通教师申诉渠道。与此同时,学校党组织、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也要给予申诉教师组织关怀和心理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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