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翼《垄断与反垄断》一文(见2010年2月2日《人民日报》)指出,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除了存在知识产权强势国家和弱势国家之间的矛盾外,还存在各国内部知识垄断势力和反知识垄断势力的矛盾。这种把知识产权制度等于垄断的结论如果作为一种不包含价值取向的事实判断则可,如果是从反对市场垄断的价值判断角度来讲知识产权,则大谬不然。
知识产权制度一直存在存废和修正方向的争议,这是事实。但是,作为一种已经建立了数百年的现代产权制度,从历史潮流来看,其总体发展方向是在向全世界普及,对创新知识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而不是相反。事实表明,倾向于保护创新知识的“政治力量”牢牢占据了上风。对于发明人、作者和其他知识的创造者给予精神上的尊重以及其创新知识所形成的财富的法律上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通行做法。
诚然,和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存废一样,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样要适应一个国家发展的需要,也在各国都经历过波折。作为创新环境最优的国家之一的美国,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在当前看来是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但其在历史上也曾经采取过拒绝保护欧洲版权的做法,另外,出于资产阶级对垄断的天然敌意,美国政府对带有明显市场垄断色彩的专利权的授予也一直持有慎重态度。在欧洲的瑞士,也曾经历过废除专利制度的风波。直至今天,瑞典也还有人组建了“盗版党”,而且竟然在议会选举中得到了席位。但这些历史和现实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废真的已经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
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就会知道,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必然会促进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而随着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创新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就会更加强烈,知识产权制度因而会得到强化。同时,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一种有效配置知识资源的制度,也只有这样一种制度才能有效推动持续创新。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多数的发明创造根本不会发生。因此,曾有著名西方经济学家指出,正是由于中国缺乏知识产权制度,所以最终也无法跨越自然经济发展阶段。
显而易见,知识产权制度是对创新知识所形成财产的法律保护,其形式是在一定时期内垄断特定产品、技术的市场。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创新者在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把自己创造的新知识贡献给了全社会,同时,其权利也受制于知识产权制度所具有的、较之于其他财产权制度更突出的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在科学研究、最终用户使用以及控制重大疾病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另外,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都是有替代选择的技术和创新知识,而对那些不存在竞争性的“发现”等知识,知识产权制度根本不予以保护。这与那种控制、垄断市场的反竞争行为性质完全不同。
世界发展的不均衡同样会反映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过程中。那些创新能力强的发达国家,对加强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会很强烈,而那些缺乏创新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则希望加大技术转移和知识共享的力度。但是,这种矛盾的客观存在只能说明各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需求不同,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和促进创新的合理性。从各国内部来看,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进行合理化调整的问题,不是存废问题;从国际上看,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是加强协调,以更加充分地反映发展的不均衡所带来的各国需求不同的问题,也不是存废问题。
知识的分享、免费当然是一种“善”,但是,对这种“善”的渴望恐怕难以摆脱理想主义的色彩,也难以推翻经济学的假设。在自主创新已经成为中国发展战略的关键的今天,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市场竞争面前,只有积极推动建立更合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大力提倡保护知识产权,切实有效地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才能真正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真正实现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