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社会学自诞生之初起,就蕴含着“正常性异常性”的命题,而所谓社会学的激进性格,其实就是指它应该具备“从正常中发现异常”的意识和能力,对社会异常性的揭示通常也是社会变动的驱动力。在中国社会的自我正常化运动中,社会学者承担着正常性赋予以及异常性揭示的多重使命。而在扮演社会命名师、鉴定师的过程中,学者培养并保持自身对“正常社会”的想象力以及对社会异常性的洞察力,是中国社会学者面临的时代课题。
当我们接近一种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并试图对其展开研究时,它们往往已经被各种话语所笼罩,或被相关学科概念所命名。这些概念定义了对象事物的属性,并在事实上框定了研究的范式,进而可能限定研究者的问题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讲,任何一项研究的开始,实际上都意味着研究者与一套特定的概念框架的关系的展开:或者是一团和气地全盘接受既存的概念,进入概念的意义世界,由此也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由概念、范式作媒介的话语共同体;或者是秉持审视、对峙的态度对既有概念作出甄别,从对概念的意义之辨来开始自己的研究。
这后一种方式所显示的,是一种“颠覆的品质”。这样的品质,被一些人认为是社会学应该具备的,如吉登斯所言,“它之所以具有这种品质,是由于它所处理的是一些跟我们每一个人都切身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社会中重大冲突和争论的对象”①。当然这样的性格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学者都认同或具备的。但是,谁也不能否认,它根植于社会学的传统之中。
可是,社会学的批判或颠覆如何可能?它依据什么准则,去批判什么?它又为什么要颠覆,要颠覆什么?虽然社会学学者常常声称自己的思考和研究是为了让人类更加理性地认识社会,但现实中,人们大多不会否认这一点:社会学应该帮助人们意识到社会存在的问题,并提供认识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换言之,社会学应该帮助人们看清楚自己所处的社会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从而思考、研究如何让它变得正常——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学的所谓激进性格,其实就是指它应该具备从社会的常态之中看出“不正常”的意识和能力——从正常中发现异常,从异常中看出正常,这就是人们向往的社会学之想象力。
什么样的人及什么样的行为是异常的?对正常性—异常性的判断,是社会心理学及医学等学科的基本课题。与此同时,“正常—异常”的二元论也在社会科学中被广泛应用。社会学自形成开始,即蕴含着有关“正常”、“病理”的命题。就像迪尔凯姆曾明确指出的那样,社会可以被区分为“两种十分不同的现象”:“一种是应该怎样就怎样的现象,可以称为常态的或者规则的现象;另一种是应该这样,但它偏偏不是这样的现象,可以称为病态的或者不规则的现象。”②自古典社会学至今,“正常社会学”、“社会病理学”一直是支撑着诸多分支社会学和研究领域的重要支柱。
不仅是社会学,就是在大众思维中,正常性—异常性的认识方法,也是人们认识社会、判断社会的基本方式。就像我们常常在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评论中可以看到的那样,“这个社会不正常”,或者“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代表了人们否定某种社会现象、社会事物的最直接明了的表达方式。
(一)关于正常性—异常性的判别标准
我们如何来判定某种社会现象或某个社会是正常的或不正常的?一般认为,界定正常性—异常性的标准有三种:理想的标准,统计的标准,自然的标准。符合这些标准的即是正常的,而偏离这些基准的即属于异常。但是,对于社会学者来说,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1.理想的标准,可以理解为价值的标准。这种标准不仅会因社会、历史时代的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今天许多提倡价值多元、文化相对主义的社会,“理想标准”的确定也必然会成为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因此,根据理想标准来确定一个社会内部的不正常现象常常会引起争议。若要在国际社会中界定某个社会为“不正常社会”,其分歧就更复杂了。当价值正当性成为正常性的主要标准,人们难免会遇到正当性与正常性之间的纠葛。
2.统计的标准,作为一种体现科学性的标准,对于倚重于测量、统计为主要方法的社会学来说,原是没有多少异议的。但是,我们如何确定社会统计中的判断基准?这依然可能有问题。是取平均值,还是中间值,抑或“大多数”为标准呢?更何况人们的主观认定往往会与统计结论有差异,各种社会统计结论的科学性因此会受到种种质疑。而中间值标准或多数者原则所隐含的对边缘人和少数者的排斥也会受到来自于公平原则、人权主义的挑战。就像少数者的权利越来越成为受到保护的正当权利那样,我们对少数者和边缘人的生活方式取向的评判,也越来越难以给出“异常性”的鉴定。
3.自然的标准,通常被理解为日常性、常态性(normality)标准。这往往是一般社会成员评判正常性—异常性的标准,但在现实社会中,自然性与人类的社会性之间,常常会有种种纠葛。假若我们将世俗性理解为人类社会的常态性,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宗教意境中的正常性以及被革命性等神圣性笼罩下的“正常性”(在这种意义空间中,价值正当性会成为正常性的支撑)呢?
虽然社会科学研究者大多主张,必须遵循相关的标准和鉴定法则,尽可能规范地分析、验证事物的正常性、异常性,但如何辩证地看待正常性—异常性之间的关系?这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研究者无法回避的复杂课题。在这一点上,迪尔凯姆自一开始就给社会学者留下了教材式的文本。在《自杀论》中,以“自杀”这种通常被视为极端的人类反常行为为例,迪尔凯姆说明了正常与非正常之间的社会学的关系:“必须把具有某种强度的自杀倾向看成是正常的社会学现象,并不因此说明任何同类倾向必然具有同样的性质……现代文明国家的自杀现象是否正常的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彻底的解决。”③到如今,作为正常社会、正常结构的组成部分的社会问题的这样一种观念,已经深深地渗透于社会学。迪尔凯姆关于系统组成要素与其整体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的阐释,也作为社会学方法的基本法则而被广泛接受:“一种现象所以称为病态现象是有一定条件的,并且这些条件因时因地而异。规则和不规则的条件,既非绝对的,也非虚无缥缈的……社会学者考虑一种制度、一种规则、一种道德时,不能以为它们本身是好的,那么它们在任何社会中实行都会得到好的结果,反之亦然。”④更进一步讲,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即深表忧虑的现代文明进步与社会病理的关系,如今也成了社会学反思现代主义的重要理论资源。“因此有理由相信,自杀的增加不是由于进步的固有性质,而是由于今天发生自杀的特殊条件,但是没有任何理由使我们相信这些条件是正常的。因为我们不应该被科学、艺术和工业引人注目的发展所迷惑;这种发展肯定是在一种病态的兴奋中完成的,我们每个人都感到它令人痛苦的反作用。因此,自杀增加的根源很可能是现在伴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来的一种病理状态,但不是必要条件。”⑤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到社会学所具有的颠覆和批判的品格,以及从正常性中发现非正常性的社会学的想象力,虽然迪尔凯姆通常并不被认为是一个批判型的社会学家。
(二)概念、范式作为正常性—异常性之源
在这儿,笔者想要提出并强调的是:对于社会事实的正常性与异常性的认定,除上述这些标准及其问题之外,还存在着诸标准之外的另一种标准——被用来分析客观对象的理论路径。
研究者对某一个社会或某种社会现象的分析和鉴定,往往是通过一定的媒介来实现的,这种媒介包括学科概念体系、理论范式、理想类型等,也就是说,我们区分一个社会或一种社会现象是正常的或异常的,对社会事物的正常性与异常性做出描述和鉴定,往往是用概念来定义,用范式来阐释,并通过对这个社会或社会现象的定性归类来实现。虽然我们一般都相信,这样的分析研究,大致依据的是前面所提及的三种标准,而概念、范式、类型等只是研究的工具。但实际上,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工具一旦形成,它们对于研究者认识社会、鉴别社会,都可能形成独立的导向性、规定性。对研究者而言,它们可能意味着认识论干预(立场和价值可能已经预先存在于概念、范式和类型之中),意味着观察的角度,也意味着对思想共同体、知识共同体的认同,当然它也可能意味着方法局限(包括调查方案、变量设定等对研究的规定性)。另外,对社会事实而言,它们则可能意味着测量的尺度、被阐释的路径以及被类别化的规则与框架。社会的正常性、非正常性,与鉴定系统的学科化状况及研究者的学术认同密切相关。
举例来说,对于社会学而言,社会不公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最基本的议题。如果就价值来评价,社会不公涉及人类的普遍正义以及具体社会的公平观,相信很少有学者会正面肯定社会不公的正当性。但是,如将问题放到正常性—异常性的话语中,种种形式的社会不公的存在,包括存在于阶级之间、种族/民族之间、社会性别之间、年龄阶层之间、地域社会之间的各种不公平现象,在一个社会中是正常的还是不正常的?对这个问题,首先结构功能主义与冲突论就可能给出不一样的答案。又譬如社会学的另一个重要议题——社会冲突,它在一个社会中是常态的还是非常态的?社会的正常状态应该是均衡和谐还是冲突变迁?还有如“社会运动”,它到底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顽疾,还是民众参与社会并制衡权力的常态的表达方式,社会运行的正常形式?诸如此类,社会学者在处理这些议题时,看似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倚重于实证研究,但其实当研究者采用不同的概念和范式时,他们最后得出的结论,可能早就蕴含在那些概念、范式和理想类型之中了。
可以认为,社会科学的概念体系、理论范式及其理想类型等,实际上构成了相对独立于价值及科学性、自然性等各种标准之外的另一种正常性之源,或者说构成了另一种正常性—异常性的判定法则。
中国社会的“自我正常化”运动
相对于医学、心理学偏重于对人类个体的正常性—异常性的鉴别,社会学者主要研究的是整体及其各种关系——某个社会、某种现象或某个群体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种关系。也因此,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些问题:如果我们需要确定一个社会内部的某种社会现象为非正常现象,那么就需要对这个社会的主流价值或多数人认同的价值做出判断。或者依据相关的统计数据,参照其他各国的同类数据而获得正常或非正常的结论,就像我们在研究社会不公现象时常常以基尼系数为参照——尽管这种测量、鉴定的方式可能忽略了具体社会的文化及制度的差异,但依然得到了各国学术界的普遍认可,它所依据的,应该是人们对人类社会普遍法则的存在的认可。但是,如果人们要对某个社会、某个国家本身的正常性—异常性做出判断,那么可能的标准会是什么?
人类历史上不乏这样的例子:某个国家、某种社会或者某个时代,被其内部批评者或外部国际社会判定为异常社会,诸如对人民实施暴力虐杀的暴政国家,对外封闭对内施行神圣性统治的神秘国家等。即使是实现了资本主义化、现代化的社会,也可能因为其与西方文化和社会的差异性而被西方观察家以及国内的批评家讥为非正常社会。在有关正常社会—异常社会的各种各样的话语中,中国社会一直是西方知识界的一个特殊议题。无论是作为神秘东方的“古老中国”、社会主义的“红色中国”,还是今天创造各种经济奇迹的“崛起的中国”,多少都隐含着描述者对“正常性—异常性”的鉴别兴趣。在社会科学的现代化研究、资本主义研究(包括韦伯、马克思等学术体系)中,传统中国的文化异质性以及经济、政治、社会的前现代性,
都曾是反衬西方现代社会的一个典型个案,是阐释西方社会现代性或资本殖民主义、政治民主主义等的一个重要参照物。
另外,来自于西方视野的中国社会的异常性,在中国社会内部也构成了笼罩于思想界和学术界以及一般社会之上的百年梦魇。也因此,自近代以来,“自我正常化”成为社会改革、社会革命的重要驱动力。同时,就像我们可以从知识分子激烈的传统文化批判、国民性批判中看到的那样,“非正常性”成为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动员社会、凝聚民族性/国家性的道德资源。在激进的文化批判、社会批判背后,充满了人们对社会异常性的自我憎恨——与民族危机感一起压迫着人们精神的,是一种社会异常性焦虑或者说是正常性渴望。
作为政治动员的有效方式,对“社会异常性”的揭示和否定,在近现代中国发生着反复、持续的演义。例如在历次的启蒙运动中,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正常性的向往与对中国社会的非正常性的揭示,一直是激进运动的重要动员方式。
我们同样也可以将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拨乱反正”运动视为一场特殊的自我正常化运动。通过将“政治动乱”、“经济危机”定义为一小撮政治家的破坏以及政治指导集团的路线错误问题等,主政者成功地将“文革”灾难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及其政治体制区别开来。在此框架下,对“文革中国”的异常性的鉴定和有限清算,一方面满足了民众结束噩梦、回归日常生活的愿望,另一方面得以在正常性—异常性之间捍卫了自身的权力合法性。作为社会自我正常化的大规模实践,这一次,中国在“现代化”的旗号下,经由对外开放、市场化、世俗化等途径,开始致力于从西方世界和本国民众那里获得必要的“正常性”认可。
正常性赋予与异常性揭示
在这里,笔者以“正常性赋予”这一概念试图探讨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在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自我正常化”的过程中,社会学扮演了何种角色?
对一个社会的正常性—异常性的判定,谁可能是鉴定者?我们认为,在不同的评判体系中会有不同的评判者:国民、国际观察家、政治指导者、公共知识分子、专家学者、市民大众等。不过,由于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的每个侧面、每个系统都可能以一套专业化的知识/信息体系的形式进入到认知者的视野之中,所以,人们对于社会正常性—异常性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知识体系对它的描述和分析。也因此,社会学者往往会被视为名正言顺的社会诊断师,就像默顿曾形容过的那样,社会学家看似已经成了可以通吃各种社会现象、社会问题的专家。
“不管承认与否,甚或我们中的许多人根本就不接受,我们已进入了社会学普及的时代。这不在于现代社会学家已成功地使他们自己和他们的思想影响到了我们周围的人,而是他们像以前那样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目标,他们越来越有名和被人知晓。这并不是因为社会学家达到了与我们时代休戚相关的地步,而是因为当代历史的发展使得他们与时代休戚相关。因为困扰我们的大部分问题——各个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民族、性别、代际及社会经济团体)之间的分裂与冲突——总体上说都属于社会学的问题……我们‘习惯于用社会学术语思维’,其他部分原因是大量的社会学术语已变成了我们的日常语言。”⑥
在今天的中国,在社会以各种现代化目标自我期许的自我正常化的过程中,社会学也正在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
(一)关于“正常性赋予”
总体而言,社会学自一开始就深深地介入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社会变革进程之中,除了为市场化、产业化、城市化等国家改革目标提供相应的思路以外,作为被赋有一定建言权的“现代化”社会工程的专业设计师,社会学家们所提出的诸如“社区建设”、“和谐社会”等概念,逐渐被执政党吸纳进了支配性话语和制度装置之中。随着社会学学科体系和知识体系的建立,社会学成为新颖的概念符号库,社会学者也成为颇受欢迎的直接或间接的冠名师,与“社会”搭配的各种概念在中国迅速成为时髦的符号,将这个社会中的纷繁事物装饰一新:社会体系、社会结构、社会变迁、社会转型、社会集团、社会阶层、社会流动、社会分层、社会网络、社会资本、社会冲突、社会风险,等等。
社会学家们借助这些既具有人类现代社会普遍适用性又不乏专业性的概念,不动声色地将中国社会从“西方—中国”的异质性对比关系中,拉到了同一个概念体系中,从而为中国组装起一套现代的、世界通用的社会识别体系。这对于中国社会的正常性获得,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经由社会科学的概念符号体系,中国在世界各国面前,多少得以卸下诸如“面子”(mianzi)、“关系”(guanxi)等象征了异质性的标签符号,而开始拥有了一副新面容、新装束。与此同时,中国的制度装置也迅速跟进,实现了符号体系的全面更替。各级政府官员和各类专家们,扮演了特殊的冠名师角色,将“社会”以及相关的概念用作各种制度设置的名称标记。不可否认,这中间包含了社会学家以及党政系统中的社会建设派志在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真诚意图和曲折努力,但也可以从中看到种种移花接木式的管理艺术、政治技巧。
在正当性赋予方面,除上述冠名行动——它具有为国家制度、社会体制提供合法性、正当性的实际功效——以外,社会学者事实上还担负了其他一些职责,即为中国目前的社会变动轨迹及机制提供某种普遍性的支持:在一整套中外共享的概念框架和范式、模型中,中国社会的各种现实问题被阐释为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失衡的结构性问题,或者被理解成世界各国普遍经历的产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等。
这样的认知模式和解释路径,应该有助于为公众提供某种安心感,即让人们脱离以往的基于阶级冲突理论的政治化叙事逻辑,或基于正义、民主、自由理念的政治道义情绪,而转变为将现实状况及个人命运置于种种结构关系和过程之中,来加以正常化,从而多少摆脱“身处异常社会”的焦虑不安感。事实上,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各种社会科学的看似以科学性、普遍性为依据的似是而非的解释路径,不仅为一般民众,也为研究者自己提供了阐释中国问题的便捷路径。学科专业性的包装,对西方理论范式的逐渐掌握,不仅让中国知识界得以进入或接近世界学术共同体的话语圈,也让研究者们获得了另一种可能:摆脱中国知识分子历来以痛苦思索中国出路为己任的那种宿命般的精神重负。在此过程中,社会科学的“有用性”多少得以被证实,社会学在国家学科体制中也获得了稳固上升的地位,头角崭露而成为继经济学之后的显学。
当然,在“普遍性—特殊性”与“正常性—异常性”之间,以问题的普遍性来说明社会的正常性,这并不是正常性赋予的唯一途径。“特殊性”同样可能是人们用来说明正常性的依据。当某个社会的某些制度、某些现象被指不符合世界普遍情况时,辩护者往往会以特殊性来说明“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的正当和正常。在这种时候,种种国情论者一方面倾向于对普世价值、普遍标准持否定的态度,另一方面倾向于从历史背景、文化逻辑以及国际力量关系等的规定性(殖民主义、全球化浪潮的受害者身份及其行为逻辑等)之中,寻找出本国/本民族不接受世界普遍标准鉴定的天然正当性。延伸到社会学,则往往会致力于强调“这个社会”异于世界各国的特殊体质,从而通过对某些普遍的理论范式(诸如“市民社会/公民社会”范式、“国家—社会”范式等)的抵制,来铺陈“这个社会”的正常性。
当然,社会学的正常性赋予功能,并不止于提供概念、范式以及现代社会普遍性之类。在实际的研究中,社会学者也扮演着社会正常性的鉴定师角色。特别是各种统计测量和比较研究,多具有社会病理诊断的功用。在近代学术史上曾经被称为“政治算术”(英国)、“国状学”(德国)的统计学,如今也已经成为社会学自证“有用性”的法宝。凭着对社会的专业测量手段、变量操作技巧,部分社会学者不难以“社会正常”鉴定来满足种种委托者的各种自我正常化需求。
(二)异常性的揭示如何可能
当“正常性赋予”成为权力支配系统对社会学的重要期待的时候,“对异常性的无视或否认”就可能成为一种要求,一种强大力量规定下的情势。也就是说,“异常的社会”、“社会的异常性”,会成为不识时务的另类议题。我们不难注意到,一方面,是“社会发育”成了一个难题,而“社会”符号却触目皆是;另一方面,却是社会学的政治研究、国家研究的了无声息。
从正常中发现异常,从异常中看出正常,这本应是思想家、知识分子的天职。对社会学家来说,揭示社会的异常性,尤其是一种专业职责。但如今,中国的社会学者都知道,这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而且客观上,“我们缺少这样的条件”。如此,我们实际上也就获得了某种被豁免的可能——从社会学“异常性揭示”的专业职责中获得解脱的可能。
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所失去的,可能不单单是重要的议题,而是“洞穿社会”的能力——更确切地说,是我们正在丧失击穿异常性的意欲,甚而丧失对人类“正常社会”的想象力。
当然,不少社会学者会应项目委托者的要求,“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也有一批学者,本着社会良知,在持之以恒地关注民生,关注社会不公问题及各种社会病态。可是当我们致力于在学术层面提出问题,试图发现社会正常性背后的异常性的时候,我们却常常能意识到,我们其实很难确定我们想要的正常性到底是些什么。是民族国家的发展,还是所谓的现代的价值规范、统计中的平均值/中间值,抑或是自然的日常性吗?我们也难免为实现正常性的方式所困惑。
说到底,社会学抑或其他学科,其本身不过是器物而已,无论是批判的利器,还是描眉的画笔,都需附着于人的灵魂,才能作用于社会。社会学者要揭示社会的异常性,必得具有对人类社会的正常性的向往与想象,如此才能有对非正常性的敏感及对现状的不断追问。
对深陷于现实藤葛之中的我们来说,拥有对正常性的向往与想象,首先需要的是一种解放。“人类知识的社会基础,除了建立在‘技术旨趣’与‘实用旨趣’外,尚有‘解放旨趣’。此一旨趣,乃人于历史过程中,透过自我反省和自我批判,从历史的种种制约限制中,寻找解放的途径。”对社会学者而言,我们也可以将这种“历史的种种制约限制”理解成某种“崇高的”功利性,包括急切地要为现实服务的角色义务感。因为,“今日之需”恰是社会学家的视野屏障、思想陷阱。社会学家必须面对现实,但又不能只站在今天,而应该站在历史—当代—未来之间。获得这样的解放,我们需要从中外社会学家的思想中汲取养分,同时又不能全然寄希望于社会学自身。什么样的社会是正常社会?不同的人会给出不同的答案。
而作为社会学者,我们其实还可以将社会的正常性—异常性的鉴定原则理解为一个有待我们去采集、探讨的社会事实,亦即通过我们的工作(媒介),让民众来充当定义者、鉴定师。生活者要的是什么样的社会?真正的答案,该由生活者自身来给出。
注释:
①安东尼·吉登斯:《批判的社会学导论》,郭忠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页。
②④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6页。
③⑤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47~348、349页。
⑥罗伯特·K·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14~115页。
原文来源:《江海学刊》(南京)2011年第5期 第115-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