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行使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请求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给予救济。那么,劳动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劳动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发生劳动争议
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在招录新员工后,对双方之间关系的性质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发生争议;有些用人单位在招录新员工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与新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有些用人单位在老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老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又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发生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否则可能发生争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发生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情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否则可能发生争议。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
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详尽约定并严格履行,否则可能发生争议。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争议
有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否则可能发生争议。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能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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