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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教授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0月20-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召开的中央全会。

“以往党的中央全会多数是以农业、科技、国防、工业或是党的执政能力为主题的大会,此次以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并作出专门的决议,确实是历史上第一次。全会推出了依法治国的升级版,表明我们不再停留在法律制度的建立上,而是更加关注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遵守,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体系。这一目标的首次提出,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重要转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这样表示,并围绕“依法治国”这一主题,回答了本刊记者的提问。

中国发展观察:“依法治国”在党和政府的会议及文件中曾被多次提及,本次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到的“依法治国”,比起以前提到的“依法治国”,您认为有什么不同之处?

胡建淼: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并在党的决议中作出专门的决定,确实是第一次。这个“第一次”,是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来的“第一次”;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基本方略以来的“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是顺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与创新,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需要,是中国法治历史上新的里程碑。

中国发展观察: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反映的法治理论和法治精神,正如您所说是中国法治历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如果用几个关键词来解读,您会选择哪几个?

胡建淼: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整个设计的方案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解读:全面、道路、体系。

“全面”,指的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具有全面性和全局性;要在国家、政府、社会、政党,甚至包括军队等各个领域全面推进。“全面性”表现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面性”更表现在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道路”,指的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学术界被提及很多次,但是以党的正式文件被提出却是第一次,它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正确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提出,强调了中国法治道路必须走自己的道路,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必须坚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五项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体系”,指的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别于传统所提及的法律体系。这表明我们不再停留在法律制度的建立上,而是更加关注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遵守。这个法治体系非常完整,包括法律规范的体系、法治的实施体系、法治的监督体系、法治的保障体系以及党内的法规体系,甚至包括军队的军事法治体系,这构成了未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目标的首次提出,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重要转变。

中国发展观察:国家法治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请您为我们梳理一下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大致经历了哪些阶段?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内容?

胡建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大致经历了两大阶段,主要内容也基本体现在两大方面:

一是法制建设阶段。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正式颁布,故称其为“五四宪法”,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的第一个新高潮。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转折点,拨乱反正,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的征程。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二是法治建设阶段。1997年9月,党的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当时并未用“全面”二字,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是治国方针历史性的进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明确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首次提出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确立了我党的三大执政原则,即“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将三项执政原则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并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共同推进,坚持依法治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路径,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六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标志着我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成熟,是我国全面法治建设的新起点。

我党关于法治建设的理论,从法治行为看,从依法治国扩展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从法治目标看,从法治国家扩展到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表明中国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从法治走向全面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更新的高度。

中国发展观察:实践中有些人士认为,中国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进程比较缓慢。您认为是什么阻碍了法治建设?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是什么?

胡建淼:法治是一种制度、理念、形态和境界,应当成为人们的信仰和生活方式,是一个综合的概念,不是狭隘地指对犯罪者进行惩罚,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所有人都受到契约和诚信精神的约束。在法治的状态下,公权与私权有一定界限,坚守公权力法不授权便无权,私权利法不禁止便自由的原则。

法治是公正之治、规则之治。一个法治社会,应当用规则解决问题,且无论结果是否有利于自身,都无条件地服从,这才是法治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治不能消灭犯罪,但是它能让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法治无法杜绝纠纷,但它为解决纠纷提供了规则和程序;法治无法消灭社会怨气,但它可以使社会怨气降低到最低程度。

中国从法制到法治的第一次飞跃用了近50年时间,发展速度缓慢,究其原因,我认为在于观念的阻碍。虽然“法制”与“法治”只有一字之差,但其侧重点有所不同。法制阶段,主要讲法律制度的建设,重点在立法环节上,人们对“法”的认识还停留在“专政工具”的层面,“法”被当作是对阶级敌人进行专政的工具,“法”的效用不能发挥出来。而在法治阶段,人们对法的功能认识扩大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层面。法治阶段,不仅指的是法律制度的建设,更重要的是指对法律的实施和对法律的遵守。法成为公正的载体,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树立了法的权威和对法的信仰。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对法治心存敬畏,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的各个环节得以落实。

中国发展观察:十八届四中全会号召,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您对其中提到的“法治中国”怎样理解?

胡建淼:“法治中国”这一概念最早源于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个基本方略,并未提及“法治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以党的决议作出专门的决定,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任务的具体落实和深化,将丰富和创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我认为,“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一是“中国化”。法治中国已定位在中国,它是世界的法治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指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是“综合化”。法治中国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综合工程,并且包括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内的全过程。只有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法治中国才能实现。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就在于法治”,这是我在很多场合都提到的观点。如果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就不足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标志着我党从一个革命党真正转变为执政党。

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包含国家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文明化和法治化。民主化是要求在国家治理中,人们享有更多的参与权;科学化是要求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必须符合科学规律,克服主观决策;文明化是要求以人为本,彰显真善美,实现善治;法治化是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下、在法定轨道内进行。而在这“四化”中,关键在于“法治化”,因为没有法治的民主是混乱的民主,没有法治环境就不可能有科学决策,法治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让社会走向“真善美”。

中国发展观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宪法高于一切”。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您对此有哪些看法?

胡建淼: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是源于宪法,依据于宪法,而且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个国家要实施法治、遵守法治,首先就要遵守宪法,树立宪法的权威。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着如何保障宪法的权威地位提出了很多措施:一是建立宪法监督的保障制度,二是建立宪法解释的程序机构。

中国发展观察: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不懈开展作风教育,建立健全规范制约权力运行制度,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为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提供坚强保证。对此,您认为“干部作风建设”与“依法治国”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联系?

胡建淼:坚守法治中国共产党一贯的优良传统。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从每个领导干部自身做起。第一,党员干部首先要带头学法、遵纪守法;让“法治”成为必需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做到真正去信仰法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和社会,真正认识到法治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第二,正确认识法治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民主是高度一致的。要坚持法治就是坚持党性。不能用政治压迫法治,也不能用法治否定政治。第三,正确认识法治与效率的关系。要认识到从长远性和全局性看,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最根本的途径就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法治是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最有效的办法。第四,要正确认识执法与守法之间的关系。执法者首先要守法;守法是执法的前提条件,守法的过程就是执法的过程。最后,我认为应将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与法治建设相结合。将法治建设纳入党员作风建设之中,引导党员自觉学法懂法,提高自身的法治素养,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解决问题。

中国发展观察:听了您的回答,我们对四中全会的精神有了更加直观而深刻的理解,从而也深深理解了“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这个道理。有了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障,我们对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也充满了信心。在这里我们谨代表《中国发展观察》的所有读者,对您接受我们的采访和对四中全会精要的解读表示衷心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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