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越来越意识到,中国不仅有完善的反垄断法,且在执行力上毫不吝啬——若没有中国商务部的许可,今年春天瑞士大宗商品收购商嘉能可(Glencore)和矿业集团斯特拉塔(Xstrata)的合并案可能根本没戏;之后的8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针对奶粉生产商合谋操纵价格,又开出一张创纪录的8200万欧元的罚单。
国外投资人则更关心另一个问题:中国强力执行反垄断,是否仅是以牺牲海外竞争者为代价来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经过数据分析,我们发现他们可能答对了一半。
中国在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AML)很大程度上是和欧洲竞争政策框架兼容的。但是,中国的权威机关进行案例评估时,也会将其产业政策考虑在内的。在做相关并购决策中,这一权利的运用体现得十分明显,但这似乎并不适用于控制反垄断。
和在欧洲的情况一样,中国商务部接收的大部分并购申请都会被无条件批准。可在所有申请案例中,只有一个并购申请被拒,另外还有20个申请企业被要求做出相关承诺。这些收购案拥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与外资企业有关。
对于为什么中国只对外资公司做出保守性决议这个问题,大概有两个原因:第一,尽管法律要求并购企业必须要报批,但很多中国本土企业可能压根不走审批程序(只有14%的合并案是报批中国商务部的);第二,在合并案例中,当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存在竞争关系,而并购后外资那方可能获得巨大增长潜力时,中国商务部做决议则是更偏向于保护本土企业。
有些时候,外资企业甚至被禁止对某个特定业务领域实行并购,他们还被禁止进入一些可能减少他们投入成本的领域。因为后者意味着外企并购后将更为高效,企业实力有可能超越其中国的竞争者。中国的监管机关似乎想要减少这一局面出现的可能性,而非创造一种市场环境,让企业有可能在中国产出质优价廉的商品。
对比来看,其实反垄断法通常是用来对抗通货膨胀的。国家发改委的工作就是要控制价格,尤其是大众消费的那些关键行业。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重要的卡特尔案例通常是涉及米粉、大蒜、绿豆和婴儿配方奶粉这些产品。
中国的反垄断机构并没有试图保护国内公司,而是尝试保护国内消费者,就像大多数反垄断机构一样。
从这个角度来说,并没有很明显的证据显示中国的监管部门对国外企业怀有偏见,因为至今为止只有两个重要的卡特尔调查案例影响到了外资企业:一个是针对平板液晶显示器的调查;另一个是奶粉。
同时,中国反垄断机构所执行的30余个制裁案例也全都是涉及中国本土企业,中国官方对平板液晶显示屏以及奶粉案例也仅是进行了很轻量级的制裁——罚金相当于这些公司全球营业额的0.2%。在欧洲,类似的罚金所占全球营业额的比例是十倍之多。
既然并没有对处罚案例有特别偏见,而且罚金也很低,如果指责中国反垄断政策是在掩饰其企业政策,似乎有点站不住脚。
中国应当将其对于企业竞争方面的监管从强制执行反垄断,转变到对企业合并的控制上来。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评估合并案的主要因素,对所有公司都一视同仁——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这将使中国和大多数的发达国家执行的评估标准接轨,并使中国经济受益。从保护竞争者转向保护竞争,中国政府可以促进中国公司更加高效。长远来看,每个人都将从这样的政策中获益。
国际反垄断执行机制是会逐步趋同的,且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的国际竞争。竞争规则的确定性和一致性是吸引投资的一个关键驱动力。中国和欧盟代表间的双边贸易会谈上周刚刚开始,这将为针对中国竞争政策的谈判提供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