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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组织化”与政治参与

组织是传统社会集体行动形成的基础,以确保行动的协调与统一。集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是决定一项运动成败的关键,组织化的程度越高,集体行动成功的可能性越大。①根据麦克亚当、麦卡锡和佐尔德的定义,动员结构即是促成集体行动参与的各种途径与方法,可以分为社会运动组织和事先存在的人际网络。②西方学者对于动员结构的组织与网络的关注是基于其本土的现实,即存在大量的社会运动组织的基础之上的。而显然,在社会运动组织稀缺的中国,组织的基础并不存在。③这使得转型期中国政治参与性的集体行动难以形成。但从本世纪初以来,随着网络对人们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的重构、网络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发展,使得政治参与动员结构的状态、性质、功能、机制和活动形式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实现了在现有的社会人际网络的条件下政治参与的组织化操作,从而进一步促进集体行动的广泛生成。恰如郑杭生教授指出,“当代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引领着社会的信息化、符码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提供了使失谐因素被激活的结构性条件,从而更易形成社会矛盾、更易引发社会动荡”。④

众所周知,由于各国的禀赋不一样,网络也被赋予了完全不一样的民族与国家特征。⑤在中国,网络不仅仅具有工具化的特征,更具有重塑与改造人际网络的特有属性。尽管人际网络分析在西方集体行动理论家那里是一个主流,但由于在西方互联网并非是集体行动有意义的新的变项,并未引起集体行动机理质的变化,且他们也还没有观照到今天中国之变化,西方集体行动理论家却很少,甚至可以说基本没有研究中国网络社会中的这种动员和行动方式机制的变化。在中国本土,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网络政治参与研究的进程、议题、趋势和对策的研究,⑥很少涉及网络政治参与的发生机制,其中虽然有少部分研究者涉及了,比如于建嵘对“维权抗争事件”中“压迫性反应”发生机制的理论解释,⑦王锡江对“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不满―刺激―攻击”的分析,⑧都很有借鉴价值,但都不能解释网络政治参与的机制的特殊性。而朱力、卢亚楠提出的集体行动的“网络助燃机制”⑨很明显大大推进了这一研究,他们关注参与者的行为方式、议程设置技巧、舆论放大机制、施加压力方法等,但没有具体揭示出网络社会人际网络变化如何实现集体行动的动员和行动。因此本文要研究的就是网络社会如何在组织缺失的条件下实现集体行动。

一、组织与行动

社会组织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的规范并围绕一定的目标聚合而成的次级社会群体。社会组织是公共关系的第一构成要素,是公共关系的发起者、策划者和行动者,它决定了公共关系的状态、过程、发展方向。⑩社会组织概念经历了一个不断窄化却不断深刻的过程,最初的社会组织比较宽泛,包括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后来又逐步演化为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在中国还有一个特定的新称谓:民间组织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的统一定义迄今为止尚未真正获得共识,这一现象导致人们交流困难而且影响研究的深入。但大多数人们都更加愿意在与政府组织(第一部门)、经济组织(第二部门)外的范畴(第三部门: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内使用这一概念,一般来说,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组织它包括:(1)一定数量的成员;(2)特定的活动目标;(3)明确的规章制度与活动程序;(4)正式的组织机构;(5)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政治参与性组织,它既有社会组织共同的要素和功能,又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和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这里的组织是正式的实体组织,是指固定成员、领导者和明确规则、权利和义务的群体。这种组织无疑是一种有正式规范与程序的正式组织,但它不同于政府部门或者企业,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社会组织,因此政治参与过程中合法的、常规性的组织的数量及其活跃状态常常成为衡量社会是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发展的最为重要的社会资本。

其次,政治参与性组织是指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他人参与政府活动或决策为宗旨、依归的体制外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不同,它不直接掌握政治权力,也并不从事正式、专职的政治决策与管理工作。在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中,这类组织以一种正式的、常规的社会机构分布在具有不同特征的群体中,处于社会中的分散的个体通过这些组织来集体表达自己的利益或者价值诉求。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理念,为政府所接受,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度性的保障,也是一个成熟社会运转的基本动力机制。分散的个体通过社会组织有序地走向社会与国家,从而实现对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反过来也有利于引导、监督个人的利益实现和责任履行。

再次,这种组织既可能是为体制所反对的宏观的革命性组织,也可能是为体制所接受的一种正式的、常规性的中层组织。(11)宏观的革命性组织发动的集体行动具有不可调和性,行动也更加激烈,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动荡,一般来说,只要社会自我调整和改良可行,应尽力避免此类社会革命。中层组织则扮演“社会医生”的角色,能够实现忠诚型的反对,从而彰显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关注,避免社会发展误区,推动社会和谐转型。

社会组织的构成要素是为实现其社会功能服务的。社会组织本身形式多样,并处于不断调整之中,以适应各种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而社会组织也正是因为个体化的社会活动方式愈来愈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功能需求才应运而生的。因此无论在何种社会条件和环境下,社会组织的核心意义都在于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社会组织具有多样化的功能与作用,但其关键的作用和功能为两种:统一和协调。

统一是指调整对象中不同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使之达到有序化、整体化的过程。具体表现在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对组织成员的约束,从而使组织成员的活动互相配合、步调一致。一方面可以使组织成员的活动由无序状态变为有序状态,另一方面,又可以把分散的个体粘合为一个新的强大的集体,把有限的个体力量变为强大的集体合力。这种合力不是1+1=2,而是 1+1>2。协调是指由于组织成员各自的目标、需要、利益等方面得以实现或满足的程度和方式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异性,因此组织内部也必然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组织调节和化解各种冲突和矛盾以保持组织成员的密切合作。通过组织的统一、协调功能从而使得组织的集体力量得到有效和最大限度的发挥,实现组织目标,最大限度地维护组织成员的利益。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的再发展,提高其统一和协调的能力。

分散处于社会中的个体如何统一和协调他们的行动以形成集体行动呢?由于是体制外的政治参与行动,在面对社会压力,尤其是政府的弹制的时候,又如何能成功行动呢?无疑这需要社会组织发挥其必要的作用和功能。在没有组织发挥作用的社会条件下,集体行动几乎无可能,更不用说广泛的、持续的政治参与了。在传统社会中,与计划经济体制对应的群众参与的组织机制已经无法适应这种要求;另外一些组织本身则在新的社会变化前变得无所适从,甚至于去功能化;而新型社会组织的发展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受到诸多制约,因此分散的、市场化的、原子式的个体化社会使得政治参与需求受到抑制。

二、网络社会组织化”

在中国,由于网络对人际关系的特有改造,使得以互联网为基础构建的“网络社会”在很多的时候呈现出一种“组织化”的状态,正是这种“组织化”的状态,使得分散的个体能重新组织起来,并形成一个全新的组织状态,最终深刻地改变了政治参与的形式,使得广泛的政治参与成为可能。当然在转型期,这种组织状态很多时候还无法以一种公开、完整的身份存在,但我们从网络社会中的集体行动中可以发现它的雏形,因此在我们的研究中把其视之为一种广义的组织,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组织,它的实质只是一种以群体为基础的具有一定程度组织能力与功能的网络社会的存在形式,(12)我们把其称之为以群体为基础的“组织化”,其表现为:

一方面是大量现有社会组织本身的网络社会化。社会组织在转型期中国条件下,由于镶嵌在传统社会的土壤中,受到传统社会条件的限制,社会组织行政化、科层化、甚至官僚化的倾向还非常突出,其真正的独立性一直受到人们的诟病。但自从网络以其前所未有的魅力在社会中延展,社会组织纷纷主动与网络社会联结。社会组织本身的网络社会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结构网络社会化。不同层次、不同部门分别在网络社会中梯次相链接,纷纷将自己的基本信息置于网络社会中,并推动社会的扁平化发展。二是社会组织的活动及其管理网络社会化。社会组织通过网络社会展开联系并互动,很多活动已经在网络社会中虚拟化了,不再是科层制的面对面的、带有强烈监控性的互动。

社会组织网络社会化过程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其传统社会组织的要素和特征逐渐淡化,开始以网络社会的人际关系为基础形成新的组织化的状态,这就造成了一个重大的后果:一方面是网络社会使得这些组织的性质与形式不自觉地发生了一些变化,更有可能随时转换为政治参与性的社会组织,因为在一个经常合作性互动的组织中,更有可能在其他事务中形成行动的合力,尤其是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公共事件中。另一方面这些组织运行过程与方式也不自觉地发生变化,严格的组织化和官僚化的特征趋于弱化,更少专业化、科层化与官僚化,更加依赖扩散性动员增强社会影响力,获取组织资源。总之,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网络社会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活跃分子了,成为网络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的元素,同时它也因应网络社会的变化调整了自己的生存与活动方式,严格的组织化特征在网络社会有些削弱,但正是这种严格的组织特征的削弱从另一个侧面促进了网络社会组织化趋势的发展,使得社会组织具有了更强的吸引力和更广泛的适应能力,也具备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潜力与活动能力。

以厦门的PX事件和广东番禺的反对兴建垃圾焚烧厂的组织事件为例来看,当地相对发达的环保组织并不是直接走在最前沿,甚至许多厦门市民曾要求“厦门绿十字”出面组织市民“散步”,但被组织负责人直接拒绝了。这些组织中的成员虽然没有以环保组织本来的形式组织行动,但实质上他们在网络社会中以另外一种“组织化”的形式行动起来了,在本地政府环境建设的决策过程中,他们的成员实质上成为行动积极分子,在部分活动中起到了组织的作用,推动了市民的政治参与。

另外一个更重要、更具有革命性变化的是虚拟社会组织广泛发生。虚拟社会组织直接推动了网络社会组织化的进程,使得大多数原子化的个体开始在网络社会中找到自己的归属。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一方面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社会生活的变化都推动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是社会组织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资本相对于蓬勃发展的社会还是一种稀缺物,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社会组织的发展还远远无法承担其应有的社会功能。根据社会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功能需要产生结构。但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忽视的一点是结构的产生不仅仅是因应功能需要而无条件产生的。据上所述,由于在转型期的特殊阶段,各项条件明显不足和滞后,导致社会组织无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这就促使了中国网络社会中虚拟组织的产生和发展。

首先,现实的社会需求位移到网络社会中,同样成为网络社会的一项功能性需求,因此在网络社会中,社会组织也有着广泛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其次,在网络社会中,社会组织能够规避实体社会条件限制:组织的虚拟化的运行可在一定程度上绕开政治和法律的限制。再次,网络社会中,超时空特性使得社会组织较方便地在全社会中获得人力和物力资源,同时也可大大降低其运行的成本。

一般来说,虽然虚拟社会组织新陈代谢比较快,变动性大,但其发生的数量和发展的速度都是惊人的,上海团市委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最近几年,网络社团组织开始大量出现。在上海,仅与团市委建立固定联络的,就有几十个这样的网络社团组织,包括车友会、音乐发烧友、收藏发烧友等,这些网络社团组织大都没有经过正式的注册,但组织性强,经常开展线上和线下的活动。网络社团组织正在大量出现,而且增长速度远大于传统社团组织的增长速度。像豆瓣社区覆盖了540个城市的3769万网民,由用户自建的兴趣小组达到15万个。很多圈子根据社会角色和兴趣来划分群体,这已同人们的“生活圈”、“工作圈”和“消费圈”相平行。他们是一个单位、一个企业、一个地区,或同一职业的人、同一信仰的人、同一爱好的人、同一心理需求的社群。

大量现有社会组织本身的网络社会化和虚拟的网络社会组织的广泛发生,使得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社会组织连接的、日趋原子化的个人在网络社会中奇迹般地重新组织起来了,它明显不是我们传统的实体化的社会组织形态,但却与传统的组织有着同样的功能与作用,同样能将跨地域的、不同社会背景的人群集中、统一和协调。这个过程没有传统社会组织的一些基本要素,尤其是作为传统社会组织功能发挥必备条件的科层官僚等级制,我们将之称为“组织化”,其实质是有传统社会组织运作的“实”,而无其“形”:(1)没有纲领性和不可更改的组织目标。这些网络群体并非是在完成一定任务的过程中形成的,而是在网络社会中的自然状态下自发形成,所以这些群体一般没有一个明确共识性的任务前提,共同的确定的目标对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及其组织内聚力的增强没有明显的作用。(2)没有明确的组织纲领、制度和规定,它的行为规则是一些约定俗成的、靠默契和非正式的契约来实现的。(3)没有权责明确、固定的领导者,也没有固定不变的成员。(4)没有所谓的强制性的权力关系,也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5)形式不稳定,经常发生变动。它的边界是不清晰的,并且它的交互和影响过程都是非常随意的,有时表现为缺乏秩序。

很明显,这些在网络社会中广泛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以“弱关系”为基础的群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传统的社会组织。但是对于整个集体行动的动员活动而言,却具有明显的组织化的特征:(1)虽然没有明确的组织目标,却有大致的、特定的事务性的目标。虽然这个目标是潜伏的、待定的,甚至是概念模糊的,但始终有一个共同的指向和社会期望。(2)虽然没有明确的组织纲领、宗旨,但是有基于共同利益或者价值准则基础上的默契与认同;没有明确有形的规章制度,却仍具有相对稳定的运行规则。(3)虽然没有固定的领导者、成员,却有相对活跃的积极分子,他们在不同的时候能分别充当起领导者的角色和功能,且这种角色和功能固定的条件下,人员可以根据条件随时、随地发生变化。(4)虽然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所有阶层、团体、组织和集团均抹去了自己的有形社会特征,以群体意识为基础形成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的社会交往和共同活动,通过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和理解,进而形成一定的情感或利益关系。(5)虽然具体的政治参与的过程和形式经常发生变动,但他们一般有着共同的行动的模式与过程。

于是在网络社会中呈现出一种全新的“组织化”状态,只不过这种“组织化”状态的主体存在形式与主要的活动形态都是虚拟的,当然,在某种条件下它也可以向实体化转化,并且在诸多情形中,这种组织可以成为一个虚拟和实体兼备的组织形态。比如,某知名论坛意见领袖会定期在线下举行聚会,讨论热点事件;平时会通过QQ群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在抗震救灾中,许多志愿者都是先组织成网络圈群,由几名网络意见领袖发出倡议,再转化到线下的实体社会组织共同采取行动。

三、网络社会中政治参与的“组织化”操作

正是网络社会的生成对社会组织的重大影响和重构,使得组织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作用形式发生变化:既使得组织完全缺失的状态得以扭转(如此,则集体行动不可能),同时又不是以组织完整的物质形态发起集体行动。我们把这种没有传统的社会组织要素,不按照传统的组织程序,却有着实质的组织机制发挥组织功能的行动过程称之为“组织化”操作。“组织化”操作虽然没有传统社会组织的必备要素和结构特征等,但却能同样地发挥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功能,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有其实,无其形”的运作过程,它的基本形式是通过网络社会中一系列的以群体为基础的信息平台即可以有效地实现集体行动的统一和协调,它具有如下的明显特征:

一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具有了相当的行动能力。这种行动能力在焦点事件的导引下,能迅速由网上共鸣向现实的社会实践转化。二是能通过共同的信息平台及时将必要的信息,尤其是时间、地点和方式,散布给所有的参与者。因此厦门PX事件中的散布者2007年6月1日能自发上街,手系黄丝带,开始了“集体散步”。同样2007年6月5日,北京百旺新城社区部分居民在世界环境日这天统一着装,到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请求解决问题。三是参与者在集体行动过程中仍然具有良好的规则意识,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对规则的认同和遵从已经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动,虽然感染性的互动比较少,各自仍能按照要求完成统一的行为,因此,每个成员表现出良好的对规则的遵从。如厦门PX事件中的散步者能系上黄丝带在平静的气氛中进行,整个过程始终都没有过激行为,甚至没有留下一点垃圾。四是往往会通过社会事件形成聚焦点,集合诉求,形成一种特定、具体的行动指向,因而能彼此不通声息却能配合默契,无论是厦门的“散步”,还是重庆出租车司机“喝茶”的过程中,大家都不约而同,采取了共同的行动,三三两两、由少到多汇合成更大的集体性行动。五是网络社会空间为政治参与提供了充裕的时空场所,政治参与过程被分解为网上和网下来进行,集体行为的动员阶段没有必要在传统的现实场域中进行,这就可以通过网络精心策划、组织,制定详细的行动要求,从而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准备。六是网络社会中的政治参与具有超常的自生能力,它能隐藏在社会结构的某一个角落,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网络迅速发生、扩张。

因此这样一种组织化的状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政治参与的行动:

首先是促进了行动群体本身的内外部关系的改变,从而增强了集体行动的能力和活力。一方面“组织化”重塑了个人与群体的关系模式。由于在网络社会中,人们是去中心化的,以信息编码为主要方式组织并运作起来的,因此网民在网络之中的交往能以一种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方式进行,从而建构一种全新的开放式的组织模式。在这种没有中心的信息传播与人际互动模式中,信息传播与人际互动完全是开放和发散式的,任何人都可以超越现实生活中的等级差别而平等地获得信息,可以超越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地位、收入、职业等的差别而平等地交往。因此,这种模式超越了传统的权力压制,超越了因权力分配而导致的信息、地位差距,从而有可能使人们在平等交往的基础上重塑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使个人能够完全平等地享有信息与权力。信息的平等化则是信息社会中最重大的分配机制的变革,意味着成员之间的公开、公平有了切实的保障,群体生活不可避免的“寡头铁律”则第一次有了被破解的可能,组织更可能名实相符,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模式由组织驾驭个人到个人选择和利用组织,从而真正借助组织获取社会身份,发出社会行动。

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重构了行动群体与政府的关系。虽然行动群体天然具有组织化的冲动,但实际上在转型期,政府始终无法真正地相信社会组织的性质及其社会作用,更不会任其真正完全独立存在和展开行动。而事实上,社会组织一旦离开政府,不但失去了最强大的保障和最丰富的资源,也容易失去方向和行为向导,因此这样一种矛盾关系乃是转型期的社会组织发展止步不前的根本原因,也限制了组织的行动能力与活力。但网络社会对此种关系有局部的改观:在网络社会中“组织化”状态更加透明,性质更加明确,其内部结构及其活动更加公开化,行为趋向在公开化的社会信息环境中变得更加确定,甚至通过“组织化”的操作在法律与政治的灰色地带获得社会的“合法性”后,再获得政府的认可也皆有可能,从而集体行动能够有效地获得合情、合理、合法的社会环境与社会支持,并相对自由地展开行动。

其次是改变了集体行动的存在与活动形式,从而促进了集体行动的合法性。在传统的集体行动中,容易形成双重性:要么是形成持久的具有固定领导和成员的组织,从而容易形成一种对抗惯性,“为反对而反对”:容易制定出比较过激的纲领、宗旨和目标,但往往在具体的纲领、目标、任务完成后,仍然难以解散,而且目标容易由具体行政事务置换为政治体制,不断人为制造新的议题——“制造反对”。这些在以“科层制”为根本的组织中无法避免,即使在当代西方社会发达的专门性的社会运动组织中,也无法避免此种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组织二元悖论。这种现象在传统社会是职业革命家,在发达社会则是职业运动家,从而使得组织本身的存在成为一种目标,而其社会功能则置于其后。

因此一旦有了此种组织,在“目标置换机制”的引导下,社会动荡和冲突本身不是具有安全阀功能性机制,而自己本身很可能成为自己的目标,解决矛盾和冲突本身并不是问题,寻找、维持矛盾和冲突则成为组织存在的前提、条件和基础,社会运动的功能也容易发生异变。因此政府不得不对这样的组织保持敏感,并对其行动保持警戒。另一方面是组织在集体行动中缺位,集体行动处于一种涣散的无组织状态:分散的个体化参与和群体性的突发事件。这样集体行动的持续广泛形成便不可能。

而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组织化”的操作,使得集体行动逐渐由政治性向事务性转变,行动集中于特定事务,在特定事务中由积极分子在集体行动的生成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事实性的领导,掌握事件的性质,扩张事务的社会影响力,动员更多的人加入,形成由领导、经常性参与者、一般成员和外围支持群体等共同组成的行动群体。因此,“组织化”的操作不需要传统社会组织常态性的存在,也不需要大规模的、固定的、职业化的专业人员,更不需要制定僵化的、激进的、长期的纲领、宗旨和规划。行动可以作为一个正式的符号动态存在,以特定的、分散的行政目标为要务,并且开放性地存在,组织和成员本身没有特殊利益要求,其作用主要在于保持其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的独立性的同时实现社会自治(当然一旦特殊的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团体介入,网络行动也很可能发生变化,这已经在诸多的颜色革命国家得到明证)。

因此网络社会中的“组织化”行动操作也大多以政府的“伙伴”与“合作者”的形式出现,行动以符号性的表意为主,目标也是以改良为主,对抗不是目标,而是手段,对政府和社会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为自己转型期社会赢得合法性资源,动员更多参与者,完成自己的特定、具体事务性目标增加了胜算。而且在网络社会中,集体行动处于一种更加公开的透明的状态,因为此种透明是实现其动员目标必不可少的策略和条件。这样集体行动就容易处于更加广泛的社会监控中,增加了社会对其本身的信任,尤其是政府的信任,因为在这种环境中,政治参与的诉求、方式、范围、过程、边界都是明确的和可预期的,减少了不确定性,也增强了政治参与的自我约束性,更重要的是它起码可以更好地和体制衔接,从根本上改变集体行动的尴尬处境。

事实上,网络社会中的“组织化”操作大多以主流意识形态和合法性利益的价值框架为“旗帜”,它们往往以维护社会主流价值观与合法性利益为策略,只是纠正某种具体的被扭曲的社会机制而已,因此网络社会中“组织化”的操作使得政府不用担心其长期的反抗者角色,只要对具体事务做出适当的调整,便可以消除集体行动于无形之中,而且既能解决直接的问题,还能获得民心、巩固执政基础。因此问题的关键是不要强硬阻堵、防民之口,而要因势利导,推进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并引导公民参与和体制内的机制有效衔接,实事求是地调整自己的决策与行为。事实上,目前在网络社会中大量的集体行动的“组织化”的操作是走在法律和社会的边缘,成为一个灰色的活跃地带,它们的积极功能使得政府默认其存在及其行动的合法性和社会性。

同时,网络社会组织化”的状态,一方面使得集体行动的个体得以分散和隐蔽,另一方面集体行动的整体更加开放与透明,这就使得其他社会力量一方面更加信任集体行动,另一方面,即使出于警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也无法找到着力点,参与者的行动总是会在意想不到的“网海”中发生。而政府的行动则很容易适得其反,招来更大的反对。在湖北的邓玉娇事件中,政府方面也如临大敌,当地政府曾以“防雷击”为由,截断巴东市野三关镇全镇的电视广播,网络亦被中断。并且中断连接宜昌至巴东的长江航运,所有长江船只不能停靠巴东港。巴东市广布便衣公安,严查车站、码头等外地人进出点,并以“打击违法犯罪,整顿治安环境”为由,把市内的外地人全部送到特定宾馆监视。尽管广大网民的抗议行动一波接一波,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网站,但整个集体行动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组织者、行为者,大家通过网络社会中的“组织化”的操作,使得行动组织者和行动者的真实身份得以隐匿、分散,政府无法找到具体的针对对象,只能对所有的外地人不加区别地加以限制并切断与外界的联系,实质上这些行动并不能控制网络社会中人们发起的抗议行动,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反而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反感与怀疑,最后地方当局不得不做出妥协,邓玉娇以免予刑事诉讼处理。

再次是使得政治参与的集体行动逻辑与机制发生转变,推动了集体行动的可持续发展。奥尔森曾经一再提醒人们,在集体行动中,组织的规模越大,人数越多,想不劳而获的人就越多,最终使得集体行动越难形成。因此有必要实施“小组织原则”和“选择性激励”。(13)那么网络社会中,此种集体行动的逻辑和机制困境是否还存在,会发生变化吗?何明修先生曾指出,“网络网际的动员效果不应该被过度高估”,因为“网络所提供的是一种弱联系”,“只凭网络本身,是无法产生强联系所具有的信任作用”,(14)“因此,在网络上抗议某件与网络有关的事件……可能是很轻而易举的事。但是要使得这些网友在真实空间集会、共同参与一项攸关真实世界议题的抗争行动,奥尔森所指出的“集体行动困境”仍是存在。

但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恰恰就是网络社会使得广泛的政治参与成为可能,此中的“集体行动困境”似乎得到了消解,究竟是何原因呢?其实在集体行动中,组织本身存在双重机制导向:一是奥尔森所说的目标导向机制,即集体行动取向的产品的公共性,使得参与者形成一种吃“大锅饭”的机制——干多干少一个样,其结果是众所周知的个体理性的最大化便是集体的非理性化,最后个体理性也不可得,集体行动因此难以生成。中国传统谚语“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已经对此种机制进行了充分揭示。二是代价导向机制,即在大规模的组织中,由于参与者甚众,会形成一个责任分担机制,降低个体参与成本,因此激发参与,促进集体行动的形成。

当然,正如赵鼎新教授所言,以上也仅仅是形式理论模式,(15)而且仅仅是以理性人为基础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和机制。实际的集体行动机制要复杂得多,对其修订的机制主要来自于非理性因素的思考,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个体在集体行动中容易面临群体压力与团体制裁、暗示、情绪渲染等机制。另一个是文本框架理论,即一个人在认定某一价值理念之后便不计个体代价采取行动。究竟以何种机制模式主导集体行动则随社会条件而千变万化,无法一言蔽之。但总的来说,其发展趋势还是以理性化的模式代替非理性化的模式,理性化的机制逐渐在集体行动占到了主导地位。但理性机制的主要模式又是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较。如果在产出之间进行比较则是奥尔森的目标导向机制;在投入之间进行比较则是代价导向机制。在此种情形下,一个群体化的集体行动一般的情况是两难取舍。若理性处于胶着状态,则非理性因素作用的重要性就大大增加;而在理性明确可比的时候,非理性的作用才会下降,甚至消失于无形之中。

在一个发达社会,法律和传统既给了一个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明确的合法性,允许其发生和存在;也给了组织化集体行动明确的形式、范围、程序和边界,增加了行为投入(代价)和目标(公共产品)的清晰性,因此使得理性处于一种非常明确可鉴的状态,集体行动的机制便以理性为主。因此如果集体行动的产出(公共产品)明晰界定且共享(非零和型的公共产品),则代价比较显得甚为关键,而且如果参与者和不参与者(投入或者说代价)明显不一样,而产出一样,则形成奥尔森式的“集体行动困境”。而奥尔森的解决办法也在此上下工夫:通过“小组织原则”和“选择性激励”(16)来使得集体行动参与者投入与产出公平化和均衡化,从而激励和动员参与者。那么在网络社会中,公民参与行动的逻辑是怎样发生变化的呢?

首先,政治参与型动员的目标(也极有可能是结果产出)——公共产品一般来说都是共享的(非零和型的)并相对明确的,它往往指向一项公共决策,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质,目标的公共性和明确性既是政治参与的典型特征,也是其得以产生的基本条件。而在网络社会的条件下,政治参与型集体行动的行动目标更加容易在网络社会中传播,从一个具体的、局部的社会场域走向更加宏观的社会场域,以一种无形的形式将更多的人卷入其中,大大突出其公共性和明确性。其次,政治参与的投入在网络社会中大大降低,这在前面的动员机制中已经做了分析和描述。其实这也是网络社会中政治参与非常明显的一个特征和事实。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构成网络社会中政治参与的巨大能量和效率。除了网络社会本身降低了政治参与的代价,更重要的是它能迅速地激起更加庞大的社会支持力量的介入,增加自己能量的同时分担责任,使得投入处于自己生活的可接受范围内,进而动员更多的人参加集体行动。再次,在产出(公共产品)更加明确和公共的条件下,网络社会对个体的选择性激励也在增加,同时投入(代价)的降低和分担,两者同步作用,使得网络社会条件下的“集体行动困境”大为缓解,动员行动更易进行。

因此总的来说,网络社会中的政治参与是一种以群体为基础的、潜在的组织化行动。可以说,在转型期的中国,虽然还不具备现实性的社会组织条件,但一定的组织性是政治参与的基本要求,否则,就无法促成广泛的政治参与。网络社会降低了政治参与对传统组织的依赖,形成一种组织化的政治参与,虽然没有严格的、传统意义上的社会组织,但是能够实现政治参与的超时空的、具有一定组织性的动员,实现政治参与集体表达的统一和有效协调,使得分散的民众能够在没有实体社会组织的条件下实现一种广泛的参与。

注释:

①冯建华、周林刚:《西方集体行动理论的四种取向》,《国外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②McAdam,Doug,John D.McCarthy and Mayer N.Zald,“Introduction:Opportunities,Mobilizing Structures,and Framing Processes:Toward a Synthetic,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n Social Movements”,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Social Movements,eds.by Doug McAdam,John D.McCarthy and Mayer N.Zal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1-20.

③童志锋:《动员结构与农村集体行动的生成》,《理论月刊》2012年第5期。

④郑杭生、杨敏:《社会实践结构性巨变对理论创新的积极作用——一种社会学分析的新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⑤何明升:《虚拟社会治理的概念定位与核心议题》,《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6期。

⑥郭彦森:《网络政治参与研究的进程、议题和趋势》,《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⑦于建嵘:《压迫性反应:集体行动的原动力——基于H县农民维权抗争的考察》,《学海》2006年第2期。

⑧王锡江:《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化及发展趋向》,《长江论坛》2010年第4期。

⑨朱力、卢亚楠:《集体行为的结构性新特质——网络助燃理论探讨》,《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⑩[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译者序。

(11)中层组织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社会组织,美国学者康豪瑟提出的“大众社会理论”,认为一个正常的社会结构应该是三层结构:政治精英、中层组织、民众。他认为,发达的中层组织能够降低一个社会发生超大规模社会运动和革命的可能性。康豪瑟的大众社会理论至少清楚地阐明了社会中层组织的薄弱为大规模革命性社会运动创造政治空间这一问题,至于组织如何在微观社会运动动员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那完全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12)参见何明升《虚拟社会治理的概念定位与核心议题》,《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6期。

(13)参见[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6页。

(14)何明修:《社会运动概论》,(中国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113页。

(15)参见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73页。

(16)参见[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6页。

标题注释: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基金课题“网络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研究”(项目编号:2013M541128)、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中美劳动关系管理比较研究”(项目编号:留金发[2013]3050)及湖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术骨干培养计划项目“网络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研究”(项目编号:12XGG1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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