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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澳碳交易系统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碳交易系统设计

(一)日本碳交易系统种类繁多、机制复杂、减排效果并不理想

日本在2005年开始碳交易系统建设,可分为国家级市场和区域性地方市场两类。国家级市场由中央政府或相关专业部门设计管理,覆盖整个国家。地方市场由地方政府主导,只覆盖其管辖区域。国家级市场自愿参与,个别地方市场是强制参加。从主管机构上划分,可以分为三个系统:环境省系统、经济贸易产业省(以下简称经产省)系统和各地方政府系统。每个系统都包含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碳减排信用机制。环境省主导自愿排放交易计划JVETS (Japan Voluntary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与核证减排计划JVER(Japan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Scheme);经产省主导日本试验碳交易系统JEETS(Japan Experimental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与国内信用系统DCS (Domestic Credit System );东京都和琦玉县有各自的城市碳交易系统,京都府设立京都碳信用系统。多部门主导的各系统相互游离,系统设计大相径庭,减排力度较弱。

(二)澳大利亚碳交易体系系统性较强、设计周密、覆盖范围大,运行效果好

澳大利亚在1998年开始研究碳交易,历经多年理论研究、小范围试验、制度设计、议会审议,最终于2011年11月在参议院最终通过《清洁能源法案》,确保碳定价机制实施。该机制分为固定价格和浮动价格两个阶段。从2012年7 月1 日市场运行起,3 年内碳价固定不变;2015年7 月1 日起,自动进入浮动价格阶段,碳价将由市场交易决定,管理部门不再实施干预,仅在浮动价格阶段最初3 年设置价格上下限。

澳大利亚碳交易体系覆盖全国60% 的温室气体排放。其完备的辅助系统是突出特点,主要有: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与报告系统、排放清单与注册登记系统、行业援助系统、家庭援助系统等。澳大利亚出色的数量经济预测技术,分析碳交易系统对经济影响的多种情景,有力支撑政策制定和机制设计。系统的减排效果明显,但也遭到反对,在政府换届后,于2014年被废止。

二、相关联动政策

交易系统工程,除机制设计外,更重要的是相关政策协调联动。良性联动能降低对经济和社会系统的扰动,减少对重要利益群体的损害,反之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联系最紧密的政策是碳税政策。日本碳税(全球变暖对策税)征收方案最早从2004年提出,原计划2010财年实施,但由于经济紧缩而未执行。日本的碳税,计划在原化石能源税种基础上附加新的碳税,合并征收。

由于澳大利亚碳交易计划第一阶段实施固定碳价,一直被媒体误读为碳税。实际上,两者并不相同。碳税征收对象是小型机动车、气体燃料供应商等由于技术原因不在碳交易计划中的单位。这一互补性联动政策,相当于扩大碳交易范围,并保持排放单位间的公平。

澳大利亚制定钢铁转型计划和煤炭行业工作计划;成立可再生能源署;投资100 亿成立清洁能源资金公司;建立能源安全基金、生物多样化基金、本土碳耕基金;启动清洁技术计划和面向中小企业的能效信息援助计划、针对农林业的碳耕未来计划、碳耕技能计划等一系列扶持工农业发展的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碳交易对经济发展的冲击。

碳市场连接方面。由于澳大利亚与欧盟碳市场的设计理念相似,关键要素兼容性较高,根据协议,双方碳市场从2015年起部分连接,分阶段有条件地互认排放配额,直至实现全面连接。日本JEETS 系统虽然设计连接方案,但无实质交易。计划连接的JVETS 系统在2012财年到期停止。由于琦玉县复制东京都交易系统,因此两者可以部分连接,但与国家系统之间相对独立,无法连接。

澳大利亚碳交易系统的组织建设与国家行政体制结合紧密,防止经济扰动政策相对齐备。日本各系统间独立性强,缺乏整体设计和联动政策。因此澳大利亚的减排效果相对好,负面影响相对少。

三、系统外部环境因素

机制设计直接影响市场效果。机制差异是设计理念的直接体现,影响设计理念的是法律、社会力量博弈和机构建设,三大系统外部环境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从设计理念到执行效果的系列差异。法律是市场建设的依据,社会力量决定了法律的导向性,机构建设是两者共同作用的产物,决定机制设计内容和制度执行方式。

(一)法律基础

两国碳市场法律基础存在较大差别。日本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气候变化立法的国家,但作为替代《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的《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不仅在市场机制减排法案内容上模糊,而且也迟迟未能通过。

澳大利亚国会通过《清洁能源法案》,以法律形式将碳交易制度固定下来,并将市场相关规定、执行与解释都写进条文。即使新任总理明确表示要废除,也必须履行既定法律程序。这提高了系统稳定性。日本的法律缺位,导致系统规则设定随意性较强,从一开始就注定难有成效。

(二)社会力量博弈

交易的反对力量是减排压力较大的企业组织。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简称“经团联”)反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反对强制性碳交易系统。日本政府妥协,将经团联早期组织的“自愿减排行动计划”直接并入JEETS 系统,并保持原规则不变。弹性较高的交易规则,使得JEETS 不仅没有实际交易,减排效果也差强人意。

从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研究碳交易开始,相关政策几度演变。《郜若素气候报告》和财政部的经济分析报告为碳交易计划找到科学依据。虽然政府更替,但减排与碳交易立法工作一直未停。通过对国会和政府的影响,各方势力博弈持续十多年,终于在2010年少数派工党执政时,在绿党和议会中独立人士的支持下,法案获得国会通过。

系统设计内容直接影响社会力量阵营的分布。社会力量博弈不像机制设计和规则制度一样位于明处,但其博弈结果直接决定设计导向与制度安排,是决定市场命运的根本。与反对力量的博弈是无法回避的,这种博弈会伴随系统设计与运行的始终,并不会因为制度或法律形式的确定而终结。2013年,澳大利亚新政府倒向反对力量,最终废止碳交易。因此,仍需通过修订设计以维持博弈力量均衡。

(三)机构建设

机构建设指系统设计运行责任主体的构成方式,是直接决定市场运行效果的复合型因素。它一方面受到上述法律与社会力量博弈的影响,另一方面直接影响系统设计内容。

日本东京都交易系统由市政府主导,规则严格,强制企业参与,形成有效减排压力,成为世界城市碳交易先例。代表企业利益的经产省设计的JEETS 是失败典型。缺乏控制力的环境省主导的JVETS ,履约压力小,市场交易停滞。

澳大利亚的碳交易涉及三大机构:气候变化与能源效率部、清洁能源监管局和气候变化管理局。气候变化与能源效率部是政府常规职能部门。另两个部门是根据《清洁能源法案》成立的独立机构,分别直接管理碳市场,以及监督和咨询,直接向国会负责。

四、碳交易的经济影响

交易的经济影响,也是对社会力量的影响。它既是决定设计导向的因,也是碳交易运行的果。出于对经济影响的负面预期,社会反对力量联合抵制;预期能从碳交易中获利的组织则倾向于支持其建设。所以,碳交易系统的经济影响是左右系统发展的最终原因。

日本公布国家8%减排目标时,钢铁和制造业担心削弱竞争力;电气事业联合会推算,每个家庭年均电费增加6 万~18万日元;经团联只支持4%的目标。日本后期提出的25% 减排目标,遭到产业界一致反对和强烈不满,认为这会导致2020年GDP 下降3.2%和77万人失业的副作用。

澳大利亚制定了相对完备的经济援助计划,包括居民和行业援助计划。其初衷是将经济扰动降至最低。通过测算不同类型家庭的经济负担,将交易系统获得收入,合理分配给需要支援的家庭。行业援助的主体是工作和竞争力计划,对排放密集、出口型行业明确设定保护标准、范围、援助内容和运行流程等,具有较高的系统性。这是早期“碳污染减排计划”中工业援助计划的延续和升级。澳大利亚碳交易设计一直是作为整体的经济系统工程来操作,而非单一的机构功能设计。

五、对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启示

日本和澳大利亚碳市场的设计各有千秋,均有经验教训可以借鉴学习。尽管碳交易基础理论相同,但作为人工创造的新型经济子系统,受到法律、经济、社会基础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影响,可以产生不同的结果。

中国的碳市场建设应当吸取经验,设计出的交易机制与社会系统保持协调而发挥作用,而不仅仅是复制优秀的设计特点。通过比较日本和澳大利亚碳交易市场,可以在五个方面对我国碳市场建设形成一定的启示。

(一)确定碳市场发展定位,降低对经济系统的扰动

交易系统是对现行经济系统缺陷的修正,不是颠覆式的改造,更不是越俎代庖。首先要明确其定位,这决定着后续的机制设计内容,决定其经济扰动的影响程度,也就决定着碳交易的成败。

日本多个碳交易系统的定位都不是为真正减排。JVETS 以试验为目的,JEETS 是大企业财团应付局势的形象工程。JVER和DCS 等抵消机制缺乏有效市场时也难发挥作用。澳大利亚交易系统设计相对高效全面,但与经济形式并不完全协调,强势推进也遭致强烈反对,从而随着政权交替而被更换。

交易不是单纯限制排放,而是寻找能与经济发展协调的环境成本约束机制。每个国家发展碳交易的目标都不单一,但仍需要明确定位。中国碳交易的目标可能最为多样,涉及实际减排、经济转型与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需要认真慎重研究。

(二)重视经济环境、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的建设

系统设计是影响运行结果的直接原因,但非根本原因。系统不能持续的原因是与当前经济环境的匹配性差。当前经济系统中,环境治理成本尚未成为主流要素,引入强调环境成

本的碳交易,必然会存在较大困难。市场上需求基础匮乏,在不同组织间进行减排成本的融通将无法持续。市场需求的产生来自制度约束,并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保障。日本的碳市场始终未获法律认可,缺乏保障,执行力度和效果必然不佳。澳大利亚系统有牢固的法律基础,获得更为稳定的运行环境和相对固定的适应阶段。

碳市场需要法律支撑,但法律再完备,不能被经济系统接纳的制度也将终结。中国的市场配置资源意识相对薄弱,往往以行政命令方式代替市场调节手段。切忌在碳市场上重演“拉郎配”。

(三)重视政府主导的强大作用,通过机制设计平衡各方利益

只有政府有权力和能力通过制度来人为创造市场需求。政府是碳市场建设的最主要推动力,在碳市场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系统维护等各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两国的教训告诉我们,政府的直接阻力来自于,受经济扰动而利益受损的各种社会群体,日澳两国都低估了这股力量的巨大能量。因此,政府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通过机制设计平衡各方利益,从而减少市场运行阻力。只有协调好各方利益的碳交易系统才能存活,只有不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的碳市场才有意义。

(四)提高经济模拟技术水平,协调多种政策进行全面系统设计

交易系统建设不是单一、独立的经济内生系统,其引入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因此系统设计更应考虑对社会的总体影响,包括企业承压、行业连锁反应、经济发展前景、居民生活水平等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澳大利亚的经验表明,高水平的经济发展与排放模拟技术能为统筹设计提供有力支持,对交易机制和配套措施设计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重视基础数据和平台建设,关注标准化和兼容性问题

能源消耗及排放数据是碳交易体系建设的基础,是机制设计、政策模拟的必要条件。在此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盲目建设碳市场与建设空中楼阁无异。相对于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中国在基础数据方面的能力更为薄弱。尽管企事业温室气体数据直报制度将弥补不足,但质量控制工作仍缺乏相应的基础和足够的经验。

在设计之初重视标准化和兼容性,将极大降低后期开发和升级成本。中国碳交易试点的连接进展不畅,不兼容是原因之一。这一问题还将影响今后的国际市场连接。保持与国际标准的兼容,将有利于未来中国碳市场的发展。

(六)循序渐进、不急不躁地稳步建设中国碳交易系统

日本和澳大利亚都经历很长时间的摸索实践和经验积累,才形成各有特点的交易系统。但两大体系的失败,说明还有工作不够成熟。中国如果急功近利地快速建设,只能获得一个虚无的碳交易名称,而难以达成预期目标,而且可能对经济系统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中国碳市场发展速度可谓“飞快”,在各种基础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只用两年多的时间追赶上发达国家预演近20年的碳市场建设,得益于国外经验的借鉴。中国情况远比发达国家复杂。中国经济发展更为不均衡,碳交易系统建设的基础也更为薄弱,未来需要在长期中将基础工作做得更为扎实。对于如何将碳交易系统更好的嵌入到本国经济运行体系中,中国与世界各国一起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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