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论进路
功利论以“功利”为基本概念,功利原则、苦乐原理、后果论和最大幸福原则是其四个基本点。功利即人的行为活动对人的状况的增益,其活动指任何能够为利益相关者(个人或社会)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的活动。功利原则就是依据这样一种功利概念进行行为或政策价值判断的原理。在英国哲学家边沁看来,无论是政治领域还是个人道德行为领域,功利原理(原则)都是衡量其决策和行为对错的真正标准。
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边沁把功利原理看成是衡量个人行为和政府措施的基本原则。
苦乐原理是功利主义理论的基石。功利主义的幸福观是以苦乐原理来诠释的。在边沁看来,道德观念、道德原则来自于人的感性体验。他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第一节中写道: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快乐与痛苦在深层次上支配着人类的行为,因而是判断行为是非的根本标准或最终标准。
功利主义又是后果论的。后果论是指评价行为依据非道德意义的行为后果。行为后果有着有道德意义的后果和非道德意义的后果之分。所谓有道德意义,如善、正直、义举等后果。所谓非道德意义,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可用自然性质的语言表述,如“欲望的满足”或“不满足”。欲望是一种自然事实,还有快乐与痛苦等,都是人的自然感受、自然事实。后果论的伦理学主张行为对错取决于行为后果,强调行为自然性质的后果(快乐、痛苦等)决定行为的道德价值(善恶等)。功利主义是一种最基本的后果论,而在功利主义基础上发展的当代后果主义大有取代功利论进路的趋势。
最大幸福原则。幸福依苦乐原理来判断。人们追求快乐避免痛苦也就是追求幸福。快乐与幸福是原体验,与人的感性需求或精神需求相关、并能够激发人的快乐感或幸福感。那么,什么是最大幸福原则?就某个行为而言,在所有可选方案中,如A、B、C、D方案中,如果C方案带来的快乐量最大、痛苦量最少,那么就应选C。对社会来说,边沁提出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原则,也是功利主义的最高原则。按他的理解,最大幸福也就是共同体的所有成员的快乐或幸福量的简单相加,即在不同社会方案中,如果某个方案能够对所有成员(按照边沁的说法,一个个加起来算)带来的快乐或幸福的量最大,痛苦最小或最少,那就符合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原则。
道义论进路
道义论的典型代表是康德。康德的进路是从善良意志开始。善良意志就是善良的意愿,或动机善良。
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
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康德从3个方面论述它: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所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
相对照的是有条件的善或有条件的价值。所谓有条件的价值,即某种行为或某种东西的价值依赖于它的条件。如手段的价值取决于它所实现的目的的价值。欲求对象的价值取决于如果实现这个欲望是否就可以对行为者的幸福有所助益。一个东西具有无条件的价值不取决于外在的任何东西而取决于它本身,“它是自在的善”。因而它在任何条件下都有价值。善良意志就是这种无条件的价值(善)。并且,它就是普通人正常的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使得“最普通的人,都能知道,每个人必须做什么,必须知道什么”。
善良意志实际上是意志本身或动机的善的问题。一个行动的善不需要问它的后果。如有人落入水中并有生命危险,我如果在场而且会一些水性,那么就应不顾后果下去救人。即使没能把人救上来,也不能说我的行为不是善的。如果有人水性很好,但他在下水前先开出价码条件,如此,即使把人救上来了,也只能说是一种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很难说有多高的道德价值。
从善良意志出发,就是对行为的责任意识。责任意识与客观道德法则联系在一起。道德法则就是绝对命令。把道德法则看成绝对命令,是道义论进路的核心主张。责任、义务就是把履行道德法则看成是衡量行为善恶的标准,即强调责任义务的绝对性。那么,什么是道德法则?这就是可普遍化的准则。
康德的绝对命令,可表述为:“我应当毫无例外地以这样的方式行动,按照这一方式,我也能够要求我的准则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
在康德看来,这是一个理性法则,因而对所有理性的行为者普遍有效。一个行为是道德的或符合道德的,那么意味着,是这个世界上每个有理性的行为者本性上的行为法则,并应按照这个法则行动。人们若依据这种法则行事,就是道德的。在康德看来,这是针对所有理性行为者的任何行为,而没有例外。
契约论的进路目前国内认同度还不高,但它是西方伦理学中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一种伦理学方法。苏格拉底在《克力同》中不逃出雅典监狱的理由说就是契约论的。
近代以来,在政治伦理领域,契约论成为论证政治与道德的一条极为重要的进路。这一进路分为自利契约论和非自利契约论。自利契约论进路为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开创。
霍布斯设想在政治国家之前的人类并不生活在政治社会中,而是生活在没有道德规范也没有正义的自然状态。在那种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侵害没有什么道德不道德可言,但每个人都生活在恐惧之中。理性最终使人走出自然状态,而其关键一步是契约。即通过契约让渡相互伤害、侵犯的权利,形成一个公共的制裁者即利维坦。
事实上并不存在这样的契约。这是以假设的契约提出政治道德理论。而假设的契约包含着真实契约即如同在商业行为中的契约的伦理意义,而且有许多理论上的优点。假设契约建立在某种人性设定和某种假设的状态条件下,在“最初状态”下人将如何行动,实际上具有思想试验的性质。这种思想试验可以把不必要的或有干扰性的因素排除在外,在这样的条件下形成理性共识,在理性共识的基础上寻求道德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契约伦理也是一种理想道德,并不完全等同于我们实际生活中约定俗成的道德。
霍布斯设想,通过契约人们让渡了自己的权利,并同时签订契约维护和平,但契约只是言辞而不是剑,因此,需要一个至上的权威来保护。于是诞生了自然法则,如所订契约必须履行。这样就有了正义的法则,从而人们的行为有了道德的标准。因而自然法则也就是道德哲学。霍布斯列出13条自然法则,这都是在人们订立契约的前提下推出来的。霍布斯说,所有这些法则可简化为一条简单的总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霍布斯在契约的前提下建构伦理法则,而其要旨在于从自利人的自保出发,放弃一部分权利,并考虑到他人的存在,这样双方就能共存下去。在霍布斯看来,道德就是基于自利的考虑。这种契约论也就是自利论的契约论。自利论契约论在当代得到发展,它的代表人物是当代政治哲学家高契尔。高契尔的自利契约论可以用一个公式表述:
一个行动是道德的,当且仅当,它符合自利理性的人们在非强制性社会条件下可能达成和遵守的契约或协议。
这个公式表达的,就是遵守相互立约是道德要求。每个自利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但他们在一起如何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高契尔认为,契约伦理能回答这个问题,即通过协议相互之间作出相应让步,从而确保各自利益最大化。然而,这一前提仍是遵守契约或协议。即只有能够遵守契约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非自利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罗尔斯首先设想一个理想的契约环境:原初状态,契约同意。类似于霍布斯通过契约确立自然法则,罗尔斯通过契约确立正义原则。霍布斯的自然法则是建立利维坦国家权力的基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则是建立正义社会的核心原则。在罗尔斯那里,正义原则既是指导行为正确的道德原则,更是指导正义国家建设的宪法根本。那么,罗尔斯这样的契约论为何是非自利的呢?这是因为,罗尔斯对人性的假设是康德式的,即把人看成有正义感的理性人,他们对自己分内的利益会去争取,但对于非分内的他人利益则表现出某种冷淡。对于由于合作而产生的盈余,则是通过正义原则的指导进行分配。因此,罗尔斯并不把原初状态下的人们看成是自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诉求可以不惜损害他人利益。
德性论进路
德性论是一种自古希腊以来就有的伦理进路。其进路从德性概念开始。典型的德性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性体现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本质功能,因而德性是人的理性功能的卓越发挥。诸如激怒、冲动、过度悲伤、过度兴奋等,都是不理智的表现,都不体现为德性。亚里士多德指出,德性是人的品质,是通过习惯养成并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表现出人的行为的一贯性。品质是一种圆满或缺陷。如有的人性格沉稳、冷静,而有的人在危急情况下则脾气暴躁,有的人在危急的情况下表现出勇敢的品质,而有的人则表现出懦弱怕死的品格。伦理德性作为品质,则是一种圆满或完善,或者说,是一种卓越。而行为的评判,不仅仅是根据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行为对其品质或品德的分析,从而得出善恶好坏的评判。德性进路与功利论和道义论不同,德性进路是从人作为心理连续的整体或人作为人格整体来看待某个行为。
德性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即德性幸福论。我们前面指出,功利论是感性幸福论,但德性论不是。幸福是人所追求的最高善。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具有一定的德性品质,必然要表现在行动之中,人们是在表现品质的现实活动中把握最高的善的,并且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需要完满的德性,并且终其一生。即当人们把灵魂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或者使得灵魂的功能在自己的行为与生活方式中得到充分展现,当我们的生活是这样一种德性生活时,就意味着幸福。但这不是在行为后果意义上,而是在活动过程中,或活动本身体现出的目的上。因此,幸福不意味着后果,而是意味着人们的德性活动本身。并且,亚里士多德认为,一时的行为中体现出来的德性不等于幸福,一个人的幸福在于终其一生都在德性的生活之中,正如一燕不成夏,短时的善也不可能构成一个人的幸福。
以上简单讨论的这样四种进路,涵盖了西方伦理学2000多年来的主要探讨方向。不同进路的伦理学研究在各自方向上仍然延续这一进路的基本思路而发展。一般来说,功利论、道义论、契约论以行为为中心,德性论以行为者为中心。功利论、道义论和契约论回答对行为评价的标准问题,德性论回答对行为者的评价问题。然而,四种进路可以归结为什么样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的问题,或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根源是什么的问题。功利论认为是后果,道义论认为是遵守道义原则,契约论认为是遵守契约原则,德性论认为是人的德性品格(品质)。从道德价值的意义上,功利论认为行为具有工具价值,道义论、契约论认为行为本身具有内在(道德)价值,而德性论则认为行为体现德性行为者的品质,从而这一价值的根源在德性,或德性具有内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