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个人认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不妨借鉴“双轨制”改革的思路。经济类、慈善类、科技类等社会组织可以率先试行直接登记制度,其他类社会组织继续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运行。
日前,深圳市对工商类经济组织、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三类社会组织实行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改革获得“第五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1月25日《新京报》)。实际上,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社会组织以崭新、醒目的形象进入政府和公众的视野,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建设的一支有生力量越来越受到重视,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在各个领域发挥作用的期待也与日俱增。特别是在汶川抗震救灾、北京奥运会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各种社会组织各显所长,提供志愿服务,开展社会工作,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但不容讳言,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与社会组织日益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改革仍处于探索和尝试的起步阶段。
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我国改革也进入攻坚阶段。随着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民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增大,社会体制改革提上议事日程。这就需要给予社会自治一定的空间,让更多的社会事务由社会组织自我管理。
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实践证明,政府对自身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一些社会事务,采取公共财政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给社会组织去做,不仅减轻了自身负担,而且能够促使社会组织不断创新机制,提供更多更优质的社会服务。
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最初构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这一体制理应进一步完善。
笔者个人认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不妨借鉴“双轨制”改革的思路。众所周知,“双轨制”是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典型特征,中国的改革开放有益于“双轨制”的成功。改革从一开始就是妥协的、渐进的,“双轨制”实际上是一种试错机制,它不是先置原有体制于“死地”然后让新体制产生,而是在保留原有体制的同时,给予新体制一个实验空间。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可以试行“双轨制”改革的做法,就是说在一些领域先行先试,比如经济类、慈善类、科技类等社会组织可以率先试行直接登记制度,其他类社会组织继续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运行。这样能够积累经验、查找不足,为全面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打下基础。
可以想见,“双轨制”改革的思路,将会为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