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在年初起诉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邮政)的当事人马户(化名)来到邮局寄出了一封建议信和两封举报信。“一封建议信是寄给总理的,内容是关于缩小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建议;另外两封建议信是寄给发布性别歧视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以及招聘网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马户说明寄信的内容,并补充道,“在接下来的每一天,我都会寄出一封建议信和两份举报信。”
(当事人在邮筒前)
马户在2014年9月应聘北京邮政的快递员一职,在试工两天并得到口头签约承诺后,却被对方以该岗位‘只招男性’的理由拒之门外。随后她对邮政以招聘性别歧视的缘由提起起诉。目前该案还在进行当中。
致信总理:女职工劳动“保护”反成歧视温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2012年由国务院颁布,在某种程度上认为是保护职场女性的法律武器。然而,马户却发现,特定的保护性的条文却成为了限制女性发展的条文,形成了“保护性歧视”。
在给李克强总理的建议信中,马户指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妇女不能从事单次负重20公斤以上的职业。但是就近年就业状况来看,女性就业呈边缘化趋势,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女性越来越多。即使在资本或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中,妇女也大多集中在体力劳动部门,实际上有相当数量的女性在做重体力活。但是由于存在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限制,这些女性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在我起诉北京邮政招聘歧视过程中,对方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辩称,认为我作为女性,不得从事快递行业。然而,没有证据说明快递行业单次负重需要在20公斤以上。即使真的如此,我也具备这样的负重能力。原本适合行业要求却因为性别歧视被人为阻断就业机会,‘保护妇女’却成为了对妇女的另一种歧视和限制。我希望更多的女性凭借能力得到自己适合喜欢的工作机会,由此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缩小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建议。”马户说,“我每天都会寄一封信给总理,希望可以引起总理、政府部门以及更多公众对这个议题的关注。”
另一方面,马户也会每天寄两封信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天浏览招聘网站的时候都能看见大量限招男性、不招女生的歧视性就业信息,我决定每天举报一家企业以及发布这些信息的招聘网站。我想这些企业意识到歧视女性不是毫无成本、毫无监督的。”马户说,“也希望更多人可以加入到‘一封建议,两封举报’的行动中来!”
《深圳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指出,在电话访谈的企业中,在访问员表达强烈的就业意愿的情况下,高达83.33%的企业明确表明不招收女性,认为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体力活重”、“需要经常搬东西”,所以是“不适合女性”的工作,其中有50%的企业甚至没有给出理由,仅仅表示就是“不考虑女性”。
据全国妇联对北京市、山东省、河北省的三所“985”、省部共建和普通高校的调查,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其中,有80.2%女性认为,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拒不接收或不看女性简历”、“不给女性笔试、面试机会”、“不给女性复试机会”和“提高对女性的学历要求”的现象。还有52.9%的男性也承认,在招聘过程中存在上述现象。此外,调查结果还显示,被访女性平均受到性别歧视的次数达到了17.0次。
专家意见:保障就业选择权,不应让保护成为限制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认为,就业性别歧视还体现在岗位性别隔离上。由于受到传统工业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对求职者进行挑选,明显地形成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分立的局面,从而产生了岗位性别隔离。看似保护女性免受体力活带来的身体伤害,拒绝女性进入某些行业,实际上限制了妇女的就业选择权。
她同时指出,在《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里也明确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规定。同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妇女在各项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就业权作为女性最重要权利之一,却长期受到侵害,这实际上是违法的,严重违背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
附:
关于缩小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建议信
李克强总理:
你好,我是一名女大学生。2014年9月,刚刚毕业的我应聘北京邮政快递员一职,在试工两天并得到口头签约承诺后,却被该岗位“只招男性”的理由拒之门外。北京邮政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妇女不能从事单次负重20公斤以上的职业,由此认为我作为女性,不得从事快递行业。然而,没有证据说明快递行业单次负重需要在20公斤以上。即使真的如此,我也具备这样的负重能力。原本适合行业要求却因为性别歧视被人为阻断就业机会,“保护妇女”却成为了对妇女的另一种歧视和限制。我希望更多的女性凭借能力得到自己适合喜欢的工作机会,由此向你提出关于缩小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建议。
案由
就近年就业状况来看,女性就业呈边缘化趋势,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女性越来越多。即使在资本或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中,妇女也大多集中在体力劳动部门,实际上有相当数量的女性在做重体力活。但是这些女性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看似保护女性免受体力活带来的身体伤害,但实际上却限制了妇女的就业选择权。首先,这样的规定把女性都划为“体力较弱者”,忽视了女性群体的多样性;其次,是否能够和愿意从事重体力工作应当由女性自己判断和选择。为了保障妇女的选择权,企业应当告知妇女工作的强度与要求以及可能带来的身体影响,保证妇女在选择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而不是代替妇女做选择。
因此我认为,为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的就业选择权,相关法律应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
案据
1、传统重体力工种的内涵在现代发生变化
随着科技进步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一方面重体力工种如井下作业,传统的人工采掘大部分已被机器代替使劳动强度降低。另一方面也存在非重体力劳动工种,如瓦斯检测员等。借助科技和机械的力量,在某些行业,女性也能胜任传统的重体力工种。
2、女职工职业禁忌带来歧视性后果
除“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之外的女职工职业禁忌假设了所有的男性都适合从事所有的行业,包括个子矮小的弱小男性,这既是对男性的不尊重,也擅自推断所有女性都不适合从事某些行业,包括个子高大的强壮女性。实际效果是减少了女性的就业机会,剥夺了部分适合女性的就业选择权,给用人单位拒绝雇用女工的借口,加剧了女性就业难的局面。保护女职工的立法初衷与其实施的结果有相悖之处。
3、将滞后性“保护”改为前瞻性“赋权”是世界性立法趋势
德国《母亲保护法》的规定,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仅限于女性怀孕及以后一段时间,并在新法典取消旧《劳动法典》法律卷第711-3条“禁止妇女从事矿井下和采矿工作的限制”。欧盟立法规定在矿业、森林业等行业,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是否从事此类工作,不允许雇主随意基于性别不录用,除非健康条件不允许。在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压力下,矿主们向女工开放了井下岗位,这些岗位能使女工们拿到较高的薪水。由此可见,以“赋权性规定”取代“一厢情愿的保护”,是职业禁忌制度的世界立法趋势。
综上所述,相关法规应重新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正视现行职业禁忌制度中的歧视性后果,尊重被保护对象的个体差异和意愿,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建议
1.针对女性群体的个体差异分类规范,将保护性立法改为授权性立法。立足于“赋权”,确立女性的权利主体地位,赋予无需特殊保护的女性进入男性垄断的高薪职业的选择权;
2.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删除《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的第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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