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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的免税之困--公益版的“证明你妈是你妈”?

       最近,笔者任职的机构碰到一个问题——作为参与某公司举办的慈善健康跑公益互动展示的公益机构(民非注册),可以得到一笔1000多元的捐赠,通过某公益基金会拨付,主办公司邮件说“关于开票类型,在多次[理论上,开票这件事,是笔者任职的公益机构与拨付资金的某公益基金会两家之间的事,但是志愿者协会却是决定票据的第三家机构,和前面两家是什么关系,可交代下]沟通后,对方强调必须要开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可是,作为一家民非,我们是开不出捐赠票据的,我们只能开营业税发票。

       前几天,厦门的伙伴介绍了厦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政府有个非税事务中心代开捐赠票据,这是财政局不再向民非提供捐赠票据后的一个合理救济方案。但,笔者所在的魔都,连代开都没有,不承认民非需要捐赠票据,不承认基金会拨付民非的项目款是捐赠

       那么,我们就当少筹了5.65%可以不?也不可以,捐赠人不干,即便能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与捐赠票据对他等效,但他仍然坚持“原则”,苦逼的民非只能望梅止渴画饼充饥了。

       公益机构要缴税?无数人听到这个事情,无不瞠目结舌。是啊,公益机构获得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还在缴纳各种税,不是多此一举吗?

       等等,谈到这里还不能往前走,我们的讨论前提得理理清楚,民非是公益机构吗?如果不是,那缴税似乎就无可厚非了。

       财政局建议民政局在民非的登记证书上盖个章:此机构乃公益机构。民政局也似乎认为有必要,正在积极研究如何甄别,据说方案已经报了局领导。

       笔者很困扰,不停追问财政局,终于找到了问题所在:他们认为公益机构是不营利的,可有些民非营利了,虽然他们也承认民非如果不营利,就没法活,但营利了还是公益机构吗?他们甚至想确定每家民非营利与非营利两个成分的百分比,好作为评判是否违规的依据。

 

       那,怎么理解公益机构的非营利性呢?

       财政局官员的理解是:机构无任何营利性行为,不向服务对象收费,所有的收入都是捐赠所得,甚至认为机构成员只能是志愿者,机构不必招聘职员。可是,他不晓得,他视为公益机构主要收入来源的政府购买,按规定,不是捐赠,也是要开具营业税发票缴税的。

       更要命的是,他们认为没解决的问题——“民非是不是公益机构,是不是非营利机构?”法律其实明明白白早已经解决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民非条例”)第二条就说:本条例所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非的非营利性体现在出资人不营利,出资人的出资是机构收到的第一笔捐赠,机构运行期间,出资人不能以出资人身份从机构拿走一分钱(如拿,则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机构清算时剩余资金必须捐赠给其他公益机构。与此相对比的是,企业出资人/股东拥有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是为了营利才投资公司的。

       清算时剩余资金必须捐赠,民非章程示范文本里都有,注册时民政局要求必须明确表述,但《民非条例》对此没有相应规定。这是一个应该解决的问题,应该在条例修正案中明确要求。

       税法与此相呼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分别对非营利组织和不得免税的收入做了界定,弥补了《民非条例》的不足,明确“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能免税。按照整个税法管理制度,后续的逻辑就是:民非的营利性活动,开具营业税发票(目前正在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将是增值税发票),根据开票金额和法定税率,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如有结余再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活动,开具捐赠票据,不再缴纳任何税,捐赠人凭民非开具的捐赠票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清算时税后抵扣(抵扣的问题是枝节,但还有很多故事可讲)。

       在财政部《捐赠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10]112号)实施以前,就是按照上面所说的逻辑执行的,民非能同时开具营业税发票和捐款收据。开具捐款收据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76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款收据。”

       《捐赠票据管理办法》实施后,重新核准购买资格,笔者之前任职的社团也不能购买了,只能购买会费收据,这怎么活下去?笔者据理力争,区财政局的领导了解情况后,批准了社团的购买申请。但,大量的魔都民非,不知是没有据理力争,还是争而无果,自2011年7月1日《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替代《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票据》后,就丧失了接受捐赠从而享受免税的权利。实务中,有区税务局认可捐赠不开营业税发票从而不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案例。

 

       一个原本解决了的问题,在新政出台后,就成为了一个要解决的问题!

       沟通中发现,不论财政局、还是税务局、还是民政局,都认为应该给民非捐赠票据。可是,谨慎保守的公务员们,很怕。怕什么?怕民非注册一下爆发,进而滥用捐赠票据,从此不再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其实,社会组织总的税收贡献,在整个国家的税收中,九牛一毛,这也是政府一直不太重视社会组织税收问题的因素之一。不过,既然公务员们觉得是个问题,那我们就当个问题吧。可是,真是问题吗?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中,有一系列措施对应着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制度中就有到期复审和未到期的复核和取消制度,《民非条例》中有年检制度和审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及相应法规中有税务检查、税务审计等等制度。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建立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制度,笔者任职的机构通过了认定,取得了免税资格。但,笔者发现在民非不能开具捐赠票据的前提下,这个认定是空文一张。更有趣的是,由区地方税务局签发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中,赫然写着“认定你单位2013.10.1-2017.12.31为非营利组织”。据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说,这个认定是财政局与税务局共同完成的。

 

       问题不是解决了吗?

       做这么一个全程扫描后,笔者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公益版的“证明你妈是你妈”,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努力解决着一个现行法律已经解决的问题,哀哉!

       在沟通过程中,笔者强烈感受到了公务员们业务熟悉程度的参差不齐和画地为牢的工作模式,加上谨慎保守的官僚体系惯性思维方式,以及防范社会组织,不信任社会组织的预防性而不是事后性公共管理思路,就不停地叠床架屋,做着大量的无用功。可,当直接接触时,笔者又真切地感受到他们个人的善良和无奈,真叫人哭笑不得。

                          

(作者系上海仁渡海洋公益发展中心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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