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许多社会创新家都希望自己早点“失业”,即他们所致力于解决的社会问题被解决了,他们的目标实现了,机构就可以注销或者转型去解决其他社会问题。现实的境况是,在中国,极少有社会创新家可以做到“失业”,哪怕是有限地做到。其中的症结在于,众多的社会问题中,极少有第三部门可以凭一己之力能解决的。第三部门掌握的资金、资源都相当有限,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来系统解决社会问题呢?敦和基金会执行理事长兼秘书长陈越光先生在这方面有着系列深入思考,今天刊发的这篇,就值得行业探讨——社会问题如何系统性解决?
中国的NGO既需要项目入手,服务为本,更需要向影响公共政策的层面提升。
国际NGO介绍中,几乎他们的每一个项目都是指向公共政策的不足之处,而他们项目推动的终极点也正是在改革和修正有所不足的公共政策。中国的NGO在这一方面自觉性还不够,有时候我们甚至会把公共政策的不足作为本机构拾遗补缺的一个生存空间,下意识地依赖、甚至庆幸这种不足的存在。在这方面我们的思考、准备、主动性、方法论,都有欠缺。
某公益教育机构做得非常之好,但其创始人说,该机构做好了,最后要交给政府。做好了交给政府?该机构可能开创了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它从教材、教法、管理都与现体制不合,我们听到介绍说,它的生存条件就是教育政策在这里开了个口子。如果教育公共政策的改革没有往前走,仅仅是留了一个洞,让它能够生存、发展,那做好了又送回去,不是又不能生存么?所以,重要的不是说做好一个公益产品交回去,而是一个好的公益产品要去影响和推动公共政策的改革。
在医疗问题上,中国医疗改革不成功,当这个“不成功”的批评声发出来后,经过全民的广泛的讨论、冲击,推动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积极回应,重新思考和设计中国医疗改革的方案,这是一种进步。但是这个声音不是中国NGO发出的,在国际上首先发出这个声音的是联合国机构,国内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不是NGO。
这里就有一个中国NGO和政府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的问题。我们不是压力集团。NGO和政府的关系有合作关系,有补充关系,但是还有一种,探索关系。和政府的政策调整相比,NGO是低公共成本的公共服务、公共政策的探索者,其有效的探索最终必然影响和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所以我们应该更自觉地把项目的最后成果和公共政策的改革联系起来。在客观上,在中国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现在教育的扶助政策,就和一批NGO的行为和项目成果有很大的关系。但是我们不够自觉,往往是无心插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