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明确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以推动学校教育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规则》指出,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明确教育惩戒的定义和要求,可以让学校、教师有底气、有章法地实施教育惩戒,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正性塑型。但是,惩戒不是惩罚,不能不用,更不能滥用。在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要守原则、讲分寸,尊重育人规律,注重育人成教,做到应惩才惩、应惩必惩、惩而有度、惩而见效。
讲究原则,依据情况分类施策。正面引导和教育惩戒都是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方法。从理论上讲,正面引导要优先于教育惩戒。但从此前的相关报道来看,教育惩戒曾一度被滥用、过度使用,影响了育人质量,也有损教育形象。《规则》提出,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原则,要按学段、情节轻重、惩戒主体分类施策,突出育人效果。对于违规违纪轻微的学生,给予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即可;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尊重规律,后续引导不可或缺。不管采用什么惩戒方式,都可能会对学生心理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惩戒后的沟通、帮扶必不可少。《规则》指出,“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同时要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遵守规矩,确保学生不受伤害。保证学生健康成长是育人的第一责任。惩戒是为了更好的育人,在惩戒中不能伤害学生健康,也不能侵犯学生其它正当权利。《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这些红线与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完全一致,《规则》提到的“不得有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应结合师德标准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相关法规理解。
惩戒的原点和终点都是教育。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关键期,他们探索世界的过程也是试错的过程。面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教师要做好教育引导,不能过度依赖教育惩戒。泛用、滥用惩戒,会让学生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甚至留下深深的心理伤痕,达不到预期的育人效果。教师要在学校的支持、指导、监督下大胆使用、规范使用惩戒权,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