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影响和制约中小学办学活力的突出问题,《意见》提出,要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扩大人事工作自主权,落实经费使用自主权。
当前,学校办学自主权缺乏是困扰中小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政府管得太宽,管得太多,管得太死,管得太严,学校没有相应的人事权、财政权、教育管理权;凡事需要依照上级文件,听从上级指示,落实上级布置,紧盯上级考核,不管工作是否需要,不管是否偏离教学,不管是否有利发展。学校唯上是从,对上负责,教育教学缺乏主动性与创造性。
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必须打破“眼睛向上”的思维方式,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直指制约基层学校发展的机制弊端,坚持主动放权,给予学校管理的核心要素——人事权、财政权与管理权,为学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是建立完善现代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落实文件精神,必须解决好政府“放权”与学校“用权”的关系。
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放权”是起点。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需要触及管理者的根本利益,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手中的权力让渡出来。《意见》提出,要扩大副校长聘任中的参与权和选择权,扩大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自主权,扩大教师聘用的自主权,扩大职称评聘自主权,扩大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保证教学自主权,落实经费使用的自主权。这些权力关注度高,影响力大,导向性强,政府只有应放尽放,才能突破学校管理的瓶颈,让学校摆脱发展束缚,释放学校办学潜力,激发学校办学动力,实现教育的创新发展。
政府“放权”的同时,学校应当接稳权力、用好权力。要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学校运行机制,扎紧制度的牢笼,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完善决策机制,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切实推进民主治校,推进学校现代治理能力建设。用制度监管权力的运行,确保各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促进学校内生动力提供坚实的保障。
权力下放,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并不等于对学校的监管失之于松。要避免权力“一放就乱”的僵局,政府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在教育评价上下功夫,积极强化教育督导,制定教育评价标准,对学校实施有效评价,适时引进第三方评估,保证教育评价的公平公正,以评价引领学校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