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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重拾“戒尺”,还有问题待解“锁”

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但同时,我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专家认为从相关法律概念来看,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体罚”“变相体罚”等法律概念与“惩戒”均具有较强模糊性,极易导致将教师的合理惩戒视为体罚,将惩戒不当认定为体罚。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呼吁、探索保障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但已经被迫放下“戒尺”的教师,又要重拾“戒尺”,未免心有余悸。有人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也有人认为跪着的教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一项基本的教育权,教师有必要重拾“戒尺”,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能否让教师重拾“戒尺”,仍有几道“锁”待解。

第一,教育惩戒权需明确细化。《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但不是“允许体罚”。我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都有“禁止体罚”的明文规定。教育学生过程中,教师必须行使自己的教育惩戒权,但不允许体罚,这就需要有明确易操作易把握的教育惩戒权细则。比如,应该明确惩戒权的形式,可以行使惩戒权的情形,行使惩戒时必须有哪些人在场等,有了明确的教育惩戒权,教师才可以根据规则实施惩戒教育,才不至于担心惹祸上身。

第二,家长的理解和信任。目前,教师放下教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家长过度维权。从媒体报道可以发现,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只要被家长投诉,教师就吃不了兜着走。这些家长的“过度维权”,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不理解、不信任,成为横亘在教师教育孩子健康成长路上的“天堑”。只有增强家长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理解和信任,才能形成家校教育的合力,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第三,把握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度。行使教育惩戒权最难的是如何把握度。目前的教育惩戒,其形式、范围、程序等都缺乏明晰的法规界定,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面临“罚不是,不罚也不是”的困境。要让教师重拾“戒尺”,关键在于既有明确原则性的红线底线,又有明确可以实施的惩戒方式内容,厘清边界,才能握住戒尺。

第四,各类媒体善待教师,传播教育惩戒的正能量。教师教育惩戒权旁落,很大程度上与媒体无限放大家校矛盾、放大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负面影响有关。媒体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问题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摒弃“找噱头”,不抹黑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多传播教育惩戒的正能量,才能让教师重拾戒尺。

第五,用“爱”行使教育惩戒权。虽然《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把教育惩戒权交给了教师,但教师在使用时要心中有爱,面对学生的不正确行为,不能动辄使用惩戒权,而应该进行合理引导、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教育惩戒是必要的教育手段,而不是目的。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态度和方式都要有教育的温度,惩戒实施之后,要及时关注学生,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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