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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纪行为不能依赖教育惩戒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将教育惩戒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同时明确列出了具体的惩戒措施,包括适当增加运动、教室内站立、面壁反省、暂停或限制学生参与特定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隔离反省、责令家长陪读等。

赋予教师惩戒权,推动教育惩戒合法化,有助于广大教师依法履行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职责,更有助于学校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从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但有惩戒的教育未必是完美的。有了“尚方宝剑”,教师可以手握戒尺,对违纪违规学生说“不”,但并不代表一“惩”就灵。教师需要明确的是,惩戒只是多种教育手段中的一种,有其局限性,并非灵丹妙药,不可能包治百病。更何况,惩戒还有明显的“副作用”。这就要求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之前,认真研读戒尺的使用“说明书”,掌握戒尺的使用艺术,使用时要遵循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教育性原则。纠正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是实施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教育性是实施教育惩戒的首要原则,该原则要求教师在实施惩戒前要进行预判:在接受惩戒的过程中,学生能否自责与自省;惩戒过后,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能否得到纠正与校正。同时,也要杜绝教师为惩戒而惩戒的行为。如果把教育惩戒作为目的,惩戒就失去了教育性,会对学生造成伤害。

第二,坚持惩与导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学生的行为,仅运用惩戒方式是不够的。对于屡教不改的学生,固然要实施惩戒,但只有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相互作用,才能奏效。如果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学生对惩戒就会产生抵触情绪,更不会改正。因此,实施教育惩戒,要坚持惩与导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对学生实施惩戒的同时,引导学生明白违纪违规的危害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只有如此,学生才有可能知错就改,不会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

第三,要坚持因人而异的原则。因材施教是教学原则,也是教育惩戒原则。学生存在个体差异,实施教育惩戒也要因人而异。实施惩戒前,要根据学生的个性特征综合权衡,是否有必要进行惩戒。面对同样的违纪行为,教师未必一定要一视同仁,可以说服教育,也可以实施惩戒。通过说服教育,学生能知错改错,就没有必要使用惩戒措施;对于已对说服教育产生“抗药性”的违纪违规学生,可以使用惩戒措施。使用教育惩戒,如果不能因人而异,一律照章惩戒,会导致教育惩戒措施的滥用和乱用,从而削弱教育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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